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有关耕地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9:44
针对土地处理问题我国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跟着《土地处理法》的几回修订,立法思维也发生了重要改变:从维护建造用地供应处理为主转变为以维护犁地为主;建造用地的使用方法从粗豪使用转为集约使用;土地处理方法由“限额批阅”转变为“用处操控”;从自我监督、自我束缚为主转为上级对下级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主。
《土地处理法》专门列出一个章节,第四章来着重犁地维护,在1997年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经过的《新刑法》中还添加了“损坏犁地罪”,进一步强化了犁地维护的法律地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则,犁地维护从以下几方面着重:
一、土地用处操控
《土地处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则:“国家施行土地用处操控准则。”该条第二款规则:“国家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造用地和未使用地。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操控建造用地总量,对犁地施行特别维护。”
二、犁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处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厉执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使用方案,采纳办法,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犁地不削减;犁地总量削减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则期限内安排开垦与所削减犁地的数量与质量适当的犁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造用地后,新开垦犁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犁地的数量的,有必要报经国务院同意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犁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犁地占补平衡
《土地处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国家施行占用犁地补偿准则。非农业建造经同意占用犁地,依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由占用犁地的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用犁地的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许开垦的犁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
四、犁地维护方针职责
依据《基本农田维护法令》关于“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维护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作为政府领导任期方针职责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施行”的规则,各级政府应当树立以基本农田维护和犁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犁地维护方针职责制,每年进行查核。
五、基本农田维护
《土地处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国家施行基本农田维护准则”。基本农田维护准则包含基本农田维护职责准则、基本农田维护区用处操控准则、占用基本农田严厉批阅与占补平衡准则、基本农田质量维护准则和基本农田环境维护准则、基本农田维护监督查看准则等。
六、农用地转用批阅
《土地处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在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使用年度方案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土地开发收拾复垦
《土地处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依照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在维护和改进生态环境、避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使用的土地;适合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则:“国家鼓舞土地收拾。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依照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归纳整治,进步犁地质量,添加有用犁地面积,改进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规则:“因挖损、陷落、压占等形成土地损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担任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许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交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八、土地税费
《土地处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建造占用犁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符合要求,应交纳犁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犁地;第三十七条规则,关于搁置、荒芜犁地要交纳搁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则,征用城市市郊菜地,要交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则,对以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造单位,要交纳新增建造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犁地占用税暂行法令》规则,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要交纳犁地占用税。
九、犁地维护法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则:“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则:“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处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或许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使国家或许团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