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隐瞒病情能获得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1:17案情:
稳妥合同建立已超越两年,稳妥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为由要求免除稳妥合同?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了一同人身稳妥合同纠纷案,以稳妥合同建立已超越两年为由,驳回稳妥公司免除稳妥合同的恳求,确定稳妥合同有用,判定稳妥公司补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
2008年9月25日,王某作为投保人在被告稳妥公司处投保了嘉禾财智赢家终身寿险及嘉禾附加美好相伴终身严重疾病险,稳妥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4万元,稳妥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稳妥合同签定后,王某依约交纳了保费。2010年11月,王某被医院确诊为脑干堵塞后遗症、Π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均归于稳妥合同约好的严重疾病规模)。2011年3月3日,王某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同年3月11日,稳妥公司作出拒赔决议:免除稳妥合同;交还所交保费1.2万元。经屡次洽谈理赔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稳妥公司给付稳妥金。庭审中,稳妥公司辩称,王某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兼并高血压3级高危、Π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王某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因此稳妥公司有权免除稳妥合同。
法院以为: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对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稳妥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免除稳妥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则的两年期限,被告辩称有权免除稳妥合同不契合法律规则。现原告所患疾病归于稳妥合同约好的严重疾病规模,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获得理赔款的权力,遂作出上述判定。
为了避免稳妥公司乱用合同免除权,有用维护被稳妥人长时间利益,2009年修订的稳妥法增设了稳妥合同不行抗辩规矩。依据修订后的稳妥法第16条的规则,投保人成心或许因严重过失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可是,自合同建立之日起超越两年的,稳妥人不得免除合同;发作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应当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此条款被称为稳妥合同的“不行抗辩”条款,即稳妥合同建立满两年后,稳妥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为由免除合同,发作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应当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简言之,修改后稳妥法对稳妥人免除合同的权力作出进一步约束,即投保人未依法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稳妥人能够依法行使免除权,但自合同建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力的,则不得再行使。换言之,稳妥人免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稳妥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并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此,稳妥合同不只受稳妥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稳妥合同的建立一定要契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建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