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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6:26
出票行为是以建立收据权力为意图,制造收据并依法将其交给收款人的收据行为。
出票行为,也称为收据的签发行为,是收据联系发作的根底。各种收据,包含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设权证券,即收据所记载的权力和责任,是在收据制造并交给后才发作的。而其他收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确保行为和付款行为,也仅仅在出票行为发作后才可能发作。假如收据没有制造,或许制造后没有交给,就不会发作任何收据的权力和责任。所以,出票行为是根本收据行为,也称主收据行为。
出票行为由做成收据和交给收据前后两个环节构成。在出票行为中,这两个环节缺一不可,一起构成了出票行为的法令要件。其间:“做成收据”,是指出票人制造并完结收据的进程,包含:依照收据法规则对有必要记载的事项(即收据的权力责任的内容),在收据凭据上逐个进行填写,并在填写完结后有必要在收据上签章。“交给收据”是指出票人把做成的收据出手,交给给别人,从而使收据所记载的权力责任发作法令效力。假如出票人不将收据交给与别人,收据的权力责任就不会发作法令效力,出票行为就没有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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