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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22:18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现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周小川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上市公司向社会揭露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揭露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整体社会公众出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法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征集的资金,不得出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上市公司请求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历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引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上市公司请求以其它方法发行新股的详细管理办法另行拟定。第二章、新般发行条件及重视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请求发行新股。应当契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的条、件。    相关法规:        第九条  、上市公司请求发行新股,还应当契合以下详细要求:(一)具有完善的法人管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践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及其他相关企业在人员、财物、财政上分隔,确保上市公司的人员、财政独立以及财物完好;(二)公司章、程契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则;(三)股东大会的告诉、举行方法、表决方法和抉择内容契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则;(四)本次新股发行征集资金用处契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则;(五)本次新股发行征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拟出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数额;(六)不存在资金、财物被具有实践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安排及其相关人占用的景象或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的严重相关买卖;(七)公司有严重购买或出售财物行为的,应当契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八)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要求。    相关法规:        第十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请求:(一)最近3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征集资金用处而未作纠正,或许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政会计文件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财物的财政会计材料及重组后的财政会计材料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四)招股文件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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