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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提取的质量保证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8:07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时,不论是否终究处理结算,均会拘留修建施工企业必定份额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确保金。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针对有关预提(敷衍)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则,其间两项内容是:
榜首,出包工程未终究处理结算而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沛的前提下,其发票缺乏金额能够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越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设备没有缔造或没有竣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缔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备有必要契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清晰许诺缔造且不行吊销,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则有必要配套缔造的条件。
由此可见,开发企业对没有付出的质量确保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交税谋划时,首先要确保提取质量确保金的及时性和合理性。所谓及时性,是指开发企业应将质量确保金归集到所属年度的开发本钱中;所谓合理性,是指开发企业提取的质量确保金的金额,应有对应的经济现实、项目材料作为支撑,例如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进展材料等。其次,开发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留意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预提(敷衍)金钱存案方面的办理要求。终究,开发企业应对预提(敷衍)金钱(包含敷衍未付的质量确保金)与提取当年税前扣除金额、已税前扣除金额及终究开票结算价款不一致的金额作正确的交税调整,并树立体系的交税调整台账。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20号)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检验后,依据合同约好,拘留修建装置施工企业必定份额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确保金,在核算土地增值税时,修建装置施工企业就质量确保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拘留的质保金不得核算扣除。该项规则的意思是,未开具发票的,拘留的质保金所对应的开发本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核算扣除。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未能获得收据而不得核算扣除这部分隔发本钱,在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或分期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翻滚开发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在某项目或某期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偿付质保金并获得的收据怎么处理呢?是计入下一期的开发本钱仍是“过期作废”?假如计入下一期开发项目的开发本钱,或许影响各期开发本钱的真实性,一起为人为调理各期的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率留下了空间,与土地增值税分项、分期清算的方针相违反。假如“过期作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失公正。
针对上述问题,主张开发企业结合开发项目特色进行合理谋划。因为同一地块分期、翻滚开发的特色,决议了开发本钱结算也会分期、翻滚发作,只需前后几期项目中的某一分部工程(如土建、装置、装修等)是由同一施工企业完结的,那么,开发企业能够将应拘留的已竣工的前期工程项目质保金在后一期应结算的工程进展款中拘留,一起与施工企业签定弥补合同清晰约好,一旦已竣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在后一期项目进展款中拘留的质保金将不予付出,从而要求对方将前期已竣工工程按结算价款全额开票。至于终究一期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进行施工质量办理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在充沛考虑税法的要求,尽或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期内获得与悉数开发本钱相应的合法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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