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和寄养关系有什么区别及其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21:43【案情】
原告 周x,女,42岁,干部。
被告 赵x,男,48岁,工人。
被告 赵x,女,43岁,工人。
两被告系同胞兄妹,原告系两被告的表妹,即原告之父是被告之母的弟弟。解放前,两被告之父是某市工商业者,日子比较殷实,其母考虑到自己的弟弟在乡村,子女多,日子比较困难,就常常在经济上接济弟弟,还把侄女周岚接到城市寓居,与自己一同日子,并送周上学读书,直至解放后参加工作。1972年,两被告的爸爸妈妈相继逝世。1981年,国家落实政策,被告家里发还被抄资产和银行存款80000余元。周岚得知此过后,就以自己是被承继人的养女为由,要求与两被告一起承继遗产。赵晋、赵湘不同意,所以发作遗产承继胶葛,周岚以原告身份申述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岚自参加工作后,尽管不在赵家寓居,但常常来看望,并照料被承继人的日子。“文革”期间,被承继人受冲击,周岚仍自始自终,并未以“划清界限”为由不相闻问。可是,周岚一直保持着与乡村爸爸妈妈的联系,与被承继人仍以姑父、姑母相等,从未处理任何收养手续。据此,法院以为,原告所诉无理,断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
收养联系和寄养联系有什么差异?司法实践中应留意哪些问题?
【简析】
在审判实践中,寄养与收养比较难以差异,尤其是寄养与现实收养极为类似。可是,二者是可以差异开来的,他们的要本不同点在于:收养是收养人按照必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别人的子女收养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来没有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人之间,发生法令拟制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而寄养则是指爸爸妈妈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方便直接抚育孩子,将孩子寄托在别人家中,托付别人代为看管抚养,被寄养人的生爸爸妈妈、寄养人以及被寄养人之间并无收养的合意。尽管,寄养人与被寄养2人之间或许有着较长的一起日子联系,可是,被寄养人的爸爸妈妈与寄养人这间,仅仅一种托付联系。因而,不管寄养时刻多长,都不引起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改变,被寄养人的爸爸妈妈随时可以 免除托付联系,领回自己的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区别收养和寄养联系,就留意捉住以下几点:榜首,有无树立收养联系的手续;第二,是否存在现实收养,即相互间是否都揭露供认养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孩子与生爸爸妈妈之间的称谓、联系有无改变,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在现实上是否已停止了权利义务联系,是否以子女的身份承继了生爸爸妈妈的遗产;第三;在户籍挂号、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档案挂号中,身份联系有无改变。经调查研究,把这些状况澄清,一般是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究竟是收养联系仍是寄养联系。
法院确定本案原告与被承继人之间是寄养联系,然后断定原告没有遗产承继权,这是正确的。可是应当提出,原告对被承继人生前有过必定的照料,法院应按照承继法第十四条的规则,根据具体状况分给其恰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