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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光诉广州市合创伟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8:49

案由:租借合同纠纷
一、根本案子现实
黄锡光是涉讼房子承租人,于2000年4月1日征得房子所有权人的赞同,将房子转租给广州市合创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合创伟业公司),两边于2003年4月签定《商铺租借合同》,约好租借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榜首至四年的月租金22000元,每月5日前交纳当月租金;合创伟业公司须向黄锡光交纳66000元为保证金;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合创伟业公司先交纳二个月租金共44000元作为保证金;于2003年6月1日前交纳相当于一个月租金共22000元予黄锡光作为补足保证金,并在起租当日即2003年6月1日交给一个月首期租金;如合创伟业公司欠交租金二十天,或欠交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超越一个月,则视为违约,合同主动停止,黄锡光有权回收租借房子并没收合创伟业公司所交保证金,合创伟业公司无权提出回收保证金及对租借房子的装饰补偿等要求,并应别的按当年的三个月租金向黄锡光付出违约金;若黄锡光须提早回收该物业,则黄锡光除应双倍返还合创伟业公司所交的保证金外,还须别的向合创伟业公司付出装饰补偿金以及按当年的二个月的租金付出搬家费,并给予合创伟业公司一个月的搬家期等内容。2003年6月20日,两边签定《补充协议》,约好黄锡光赞同2003年6、7月份的租金调整为16666.67元,并从2003年8月开端合创伟业公司按原合同规则交纳租金,即人民币22000元,并按原合同规则的递加条款实行;黄锡光赞同将保证金从本来的66000元调整为44000元。合创伟业公司准时付出了保证金44000元,以支票方法付出2003年6月租金16666.67元。 2003年7月1日黄锡光开具授权托付书托付苏洪恩代收取租金,并供给中国农业银行帐户024-056401100000226的存折给合创伟业公司交纳租金。2003年7月27日,合创伟业公司存入该帐户内16080元。黄锡光与合创伟业公司承认:合创伟业公司已交纳至2003年7月的租金,黄锡光未给合创伟业公司开具6、7月租金收据或发票。2003年8月后,合创伟业公司未依合同向黄锡光缴付租金。2003年7月27日合创伟业公司将租借房子转租给第三人赵立新,第三人向合创伟业公司缴付租金至2003年12月。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确定与判定
黄锡光在征得业权人赞同的情况下与合创伟业公司签定的《商铺租借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好,悉数实行自己的责任。合创伟业公司以黄锡光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拖延付出租金,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两边争议的焦点。尽管黄锡光没有开具收据或发票给合创伟业公司,但合创伟业公司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和要求,亦没有向黄锡光阐明其拒交租金的原因,合创伟业公司称其不交租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因而,合创伟业公司拖延交纳租金无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合创伟业公司自2003年8月开端没有交纳租金至今,依据两边合同的约好,黄锡光要求免除合同有理,予以支撑。黄锡光要求合创伟业公司2003年8月份的租金按16666.67元核算是其对自己权力的自在处置行为,并无不当,予以照准。合创伟业公司所交给的44000元虽名为"保证金",但实际上具有定金罚则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的规则,黄锡光表明挑选要求合创伟业公司付出违约金契合上述法律规则,予以照准。合创伟业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用。第三人作为实际使用人,其与合创伟业公司之间的租借联系在合创伟业公司损失承租权后已无法持续存在,应与合创伟业公司一起承当起将讼争房子腾空交还给黄锡光的责任。据此判定:一、原告黄锡光与被告合创伟业公司就租借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号房子所签定的《商铺租借合同》依法予以免除;二、被告广州市合创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出给原告黄锡光自2003年8月1日起至判定免除两边所签定的《商铺租借合同》之日止的租金(2003年8月的租金按16666.67元核算,从2003年9月1日起至合同免除之日止的月租金按22000元核算);三、被告广州市合创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赵立新于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号房子腾空交还给原告黄锡光;四、被告广州市合创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付出给原告黄锡光违约金66000元。本案受理费9072元由原告黄锡光担负1770元,被告广州市合创伟业发展有限公司担负7302元;产业保全费1373元由被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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