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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9:33
甲某有私房一处,生前将该房赠与其现已成婚的次女,并办理了公证。赠与公证书写明:甲某该房赠与其次女。后其次女办理了产权搬运手续,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后该次女与其老公闹离婚并诉争于法院,两边对该房子是否归于共有产业发作争议,此刻甲某现已逝世。值得注意的是,甲某还生有一子。赠与行为发作在新《婚姻法》施行之前,离婚胶葛发作在新《婚姻法》施行之后。
该案审理法院以为,尽管该房子赠与行为发作在受赠人婚姻关系继续期间,但甲某清晰标明将该房赠与其次女,依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因而,应将该房确认为其次女的个人产业。
个人以为,本案中该房子应归于夫妻共有。理由如下:1、对现实的了解和确认应依据于行为发作时的法令,但对权力归属的断定则应适用胶葛发作时的收效法令。判别本案甲某是否具有将该房只赠与其次女(而非次女夫妻两边)的意思表明,应结合赠与行为发作期间的收效法令即旧《婚姻法》,而在确认甲某的实在目的后,则应依据胶葛发作时的收效法令判别该房产是否归于夫妻共有。2、甲某作为赠与人,其做出赠与行为时,依照其时收效的旧《婚姻法》规则,其完全可以预料到该赠与行为将导致受赠人夫妻共有,而绝不或许预料到依据新《婚姻法》其行为将会扫除受赠人夫妻共有的成果。即赠与人做出该赠与行为时,其目的并不扫除受赠人夫妻共有该产业一切权的成果。3、判别赠与人其时是否具有“只赠与一方”的片面目的,应依据其时的情况和法令环境,而不该依据于尔后公布的法令规则。新《婚姻法》可对产业是否跟着时刻的继续而共有等权力情况进行断定,但对其施行之前的自然人做出的赠与、许诺等片面行为的了解却只能依据行为发作时的旧《婚姻法》。4、结合上述剖析,个人以为,本案甲某将该房“赠与次女”,其目的在于扫除其他子女的受赠权或未来的承继权,并非是对次女及次女之夫共有该房子的对立。
此外,个人以为,即便对本案现实和权力的确认皆适用新《婚姻法》,该房子亦应确认为夫妻一起产业。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一起,该法第十八条又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该法第17、18条之所以并排规则,其意在于对二者适用的条件加以差异,即只有当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清晰约好“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之时,才干确认为夫妻一起产业。因而,本案中,假如甲某想扫除次女之夫共有房子的权力,必须在赠与书中对此予以清晰。
结合本案现实,甲某赠与书中,仅约好该房归次女一切,并未清晰约好该房“只归”其次女一切,即并未扫除其次女之夫依法共有该房子的权力。因而,依据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本案争议产业应视为甲某次女夫妻两边共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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