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20:34
在司法实践中,成心损伤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杂运用的景象,要精确确定违法嫌疑人所违法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成心损伤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差异,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违法构成的四个要件别离予以区别,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
成心损伤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1、违法主体:两罪的主体规模不同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成心损伤罪的主体规模较为特别,包含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首要为重伤承当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含对轻伤和重伤都承当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片面方面:两罪的成心内容不同
成心损伤罪在片面上有使别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成心。寻衅滋事罪的成心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坏社会次序的损害成果,并且期望或促进这种成果发作,其动机便是为了满意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力影响或其他不健康的心思需求,以到达满意精力空无的违法意图,成心损伤罪则无此动机和意图。
从违法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原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伤别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成心损伤罪的原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损害的客体不同
成心损伤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健康权力,损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损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损害了社会公共次序,即人们恪守共同生活规矩所构成的次序,包含公共场所次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恪守共同生活规矩所构成的次序,有或许还损害别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损害的目标不同
成心损伤罪所损害的目标往往比较清晰和特定的,一般是知道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损伤行为施行之前往往有一个预备进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必定的触摸或许往来,并且胶葛往往在损伤发作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从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损伤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损害的目标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所以熟人,也可所以陌生人,仅仅自己看不惯就无事生非,寻求精力上的影响来满意自己非正常的心思,在行为发作时大多是暂时起意的,对知道或素昧生平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伤,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风格。
关于律师而言,对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辩解有非常重要的含义,首先从法定刑上来讲,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成心损伤轻伤是三年以下,且成心损伤有宽和的空间,寻衅滋事即便补偿被害人,宽和的空间也很有限,由于寻衅滋事罪还侵略了社会次序。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