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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法庭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9:41
如今我国与许多国家的海上联络越来越严密,海上交易越来越多,不可避免的也会起一些胶葛。那么世界海事法庭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我国海商法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共11个条文较全面地规则了海事诉讼时效,别的我国有一些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则了海事诉讼时效。现择其要者介绍于后:
(一)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有:1、在提单运送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补偿的恳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补偿的恳求权,自承运人交给货品或应当交给货品之日起算;2、海上拖航合同的恳求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力被危害之日起算;3、共同海损分摊的恳求权,自理算完毕之日起算;4、互有过错船只磕碰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连带职责而付出的补偿额超越其过错份额,向他船追偿的恳求权,自当事人连带付出危害补偿之日起算;5、恳求打捞沉船或恳求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的期限,自该船淹没之日起算,但阻碍船只飞行、航道整治或工程修建的沉船,有关部门规则恳求期限及打捞期限的在外;6、国外索赔人向港口索赔的,自编制记载的次日起算。
(二)二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二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有:1、有关航次租船合同和船只租借合同的恳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之日起算;2、有关海难救助的恳求权,自救助作业停止之日起算;3、稳妥人要求海上稳妥补偿的恳求权,自稳妥事端发作之日起算;4、海上旅客运送向承运人要求补偿的恳求权,形成旅客人身损伤的,自旅客离船或应离船之日起算;形成旅客逝世的恳求权,发作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送期间内的损伤而导致旅客离船后逝世的,自旅客逝世之日起算,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越旅客离船之日起三年;旅客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恳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该离船之日起算。
(三)三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三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是关于船只油污危害补偿的恳求,自危害发作之日起算,但在任何状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越自形成危害的事端发作之日起六年。
(四)其他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90日时效期间。在提单运送中,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内或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为有职责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恳求的,自追偿恳求人处理原补偿恳求之日起或收到受理对其自己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
我国海事审判史上曾有滨海、内河运送180日时效的规则。但最高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决议:托运人、收货人就滨海、内河货品运送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补偿的恳求权,或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补偿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给或应当交给货品之日起核算。此规则自同年5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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