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予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4:48
先予履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出产或日子上的迫切需求,依据其请求,在作出判定前,裁决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必定的资产,或许当即施行或中止某种行为,并当即履行的办法。适用先予履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一切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履行。
先予履行办法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则,人民法院裁决先予履行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榜首,当事人提出请求。先予履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出产、日子急需而采纳的办法,是否急需,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承认。
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联系清晰,不先予履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许出产经营。裁决先予履行,实际上是在判定承认前,完成未来判定承认的部分实体权力。因而,裁决先予履行有必要以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联系清晰为条件。权力义务不清晰不适用先予履行所谓“严重影响”,是指请求人难以乃至无法保持根本的出产、日子需求,假如对请求人没有发生这种影响,不能采纳先予履行的办法。
先予履行办法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则,人民法院裁决先予履行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榜首,当事人提出请求。先予履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出产、日子急需而采纳的办法,是否急需,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承认。
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联系清晰,不先予履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许出产经营。裁决先予履行,实际上是在判定承认前,完成未来判定承认的部分实体权力。因而,裁决先予履行有必要以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联系清晰为条件。权力义务不清晰不适用先予履行所谓“严重影响”,是指请求人难以乃至无法保持根本的出产、日子需求,假如对请求人没有发生这种影响,不能采纳先予履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