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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3:55

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此它归于一项破产准则
在西方尤其在英美国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呈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准则的双轨机制,而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差异开来。
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则了破产重整准则,也即经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发生的可能性。
2、重整与宽和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
在国外宽和准则同重整准则虽然有着必定的联络,但它们有着各自的独立性,宽和并不必定导致重整,重整也不必定要求宽和。但在我国,景象则恰好相反:欲宽和则必先有重整的意思表明,欲重整则必先有宽和协议的到达。既没有脱离重整的宽和,也没有脱离宽和的重整。
我国破产法上宽和与重整的这种联系,既有其优势,亦有其缺点。前者表现在宽和与重整能够相互促进,使各自的意图在合力的效果下敏捷到达和完成。由于,重整请求的提出,增强了宽和协议到达的可能性,并进步了它的现实性;宽和协议的到达,促进了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并强化了它的可靠性。反之,若无重整意思的表明,宽和的成功率也会下降;若无宽和协议的退让,重整的难度就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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