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8:19
发布部分: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1993年12月18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维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准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以下简称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运营者以外的安排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也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运营者不分所有制方式、职业品种和运营规模都有依法参加市场竞争的权力,其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不受任何安排或许个人的不合法约束、搅扰或许轻视。 第四条 运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担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联合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从其规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鼓舞参加市场竞争,并为公正竞争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个人运用投诉、言论等各种合法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撑或许庇护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告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查看部分经查验事实,应当对告发者给予赞誉奖赏。 第二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运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价格诈骗,危害其他运营者或许顾客权益: (一)谎报降价; (二)运用引人误解的含糊言语、文字或许其他方式表明价格; (三)对同一产品运用两套价格,贱价报价,高价结算; (四)在明示的产品价格之外添加收费; (五)运用计量器,使产品的结算数量与实践数量不符,而影响产品的明示价格; (六)其他价格诈骗方式。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以架空竞争对手为意图,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出售鲜活产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行将到期的产品或许其他积压的产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出售产品。 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运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份、功能、用处、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宣扬。 广告运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许应知的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广告。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者不得对运营者或许产品作虚伪新闻报道,牟取不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从事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