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得侵害弱者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5:43
许多老年人以为,遗产分配有《承继法》管着,只需自己立了遗言,家里的儿女就不会发生纠纷,殊不知遗言缔结的不稳当也会发生许多费事事儿。下面3起事例,提示老年人应合理合法缔结遗言,防止让家人为产业又悲伤又气愤。
事例一 自书遗言不能改变公证遗言
秦某早年开过磨坊,积累了7万元存款。2006年头,秦某的老伴逝世后,秦某办理了一份公证遗言,表明自己逝世后其存款中的3万元由其次子承继,其他4万元余款及物品悉数由长子承继。
2012 年5月,秦某变卦从头写了一份遗言,写明其身后自己存款中的5万元归次子一切,其他两万元存款及物品归长子承继。今年头,秦某病逝。在整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执一份遗言,最终为切割遗产闹到法院。西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4万元及物品归长子一切;3万元归次子一切。现在,判定已收效。
说法
我国《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据此规则,本案中秦某从前所立的遗言是通过公证的,因而其后来立的自书遗言,不能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事例二 遗言不得扫除合法承继人
2013 年头,西峡县一对老年夫妻,老公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言,主要内容包含:“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现金12万元由两个儿子平分。住宅户主是自己,老伴对此房只要居住权,房子最终由长子承继……”遗言中没有触及妻子的承继比例。老公逝世后,因两个儿子和两个儿媳不贡献,妻子便要求12万元的现金归自己,便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经西峡县法院调停,两个儿子别离拿出3.5万元给母亲。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的遗言内容明显侵犯了妻子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合法权利,因而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令效力,其家庭共有产业的一半应属妻子。
事例三 遗言不得损害弱者权益
杜某与其老公刘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2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老公早逝,杜某一人将一双儿女抚育成人。2014年春节前,郭某出车祸经医治无效逝世。在医院医治期间,郭某立下一份口头遗言,将个人悉数产业归其子承继。后杜某以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为由,申述讨要遗产。西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郭某之子返还杜某遗产两万元、房子一间。现在,郭某之子已按判定实行结束。
说法
我国法令在赋予公民用遗言处置自己产业权利的一起,也对这种处置权作了必要的约束。我国《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本案中,杜某多年来一向依托养子奉养,在郭某逝世后已断绝了生活来源,加之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而,西峡县法院从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准则动身作出了判定。
事例一 自书遗言不能改变公证遗言
秦某早年开过磨坊,积累了7万元存款。2006年头,秦某的老伴逝世后,秦某办理了一份公证遗言,表明自己逝世后其存款中的3万元由其次子承继,其他4万元余款及物品悉数由长子承继。
2012 年5月,秦某变卦从头写了一份遗言,写明其身后自己存款中的5万元归次子一切,其他两万元存款及物品归长子承继。今年头,秦某病逝。在整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执一份遗言,最终为切割遗产闹到法院。西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4万元及物品归长子一切;3万元归次子一切。现在,判定已收效。
说法
我国《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据此规则,本案中秦某从前所立的遗言是通过公证的,因而其后来立的自书遗言,不能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事例二 遗言不得扫除合法承继人
2013 年头,西峡县一对老年夫妻,老公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言,主要内容包含:“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现金12万元由两个儿子平分。住宅户主是自己,老伴对此房只要居住权,房子最终由长子承继……”遗言中没有触及妻子的承继比例。老公逝世后,因两个儿子和两个儿媳不贡献,妻子便要求12万元的现金归自己,便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经西峡县法院调停,两个儿子别离拿出3.5万元给母亲。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的遗言内容明显侵犯了妻子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合法权利,因而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令效力,其家庭共有产业的一半应属妻子。
事例三 遗言不得损害弱者权益
杜某与其老公刘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2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老公早逝,杜某一人将一双儿女抚育成人。2014年春节前,郭某出车祸经医治无效逝世。在医院医治期间,郭某立下一份口头遗言,将个人悉数产业归其子承继。后杜某以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为由,申述讨要遗产。西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郭某之子返还杜某遗产两万元、房子一间。现在,郭某之子已按判定实行结束。
说法
我国法令在赋予公民用遗言处置自己产业权利的一起,也对这种处置权作了必要的约束。我国《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本案中,杜某多年来一向依托养子奉养,在郭某逝世后已断绝了生活来源,加之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而,西峡县法院从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准则动身作出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