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纳税期限和地点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0:49
关于土地的运用都是需求进行相关费用的交纳的,那么关于土地运用税的交纳又有哪些相关的常识,以及交纳的费用给怎么核算,接下来就由南阳律师关于河南土地运用税税率是怎么规则的,交税期限和地址是怎样的的相关常识进行详细的介绍,期望我们能够有所了解。
一、河南土地运用税的交纳额
根据《河南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包含市区和市郊);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建制镇。
城市市郊、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详细征收规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建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运用税的区域,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按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交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规范: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规范需求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法令》承认,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第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的税额起伏内承认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省辖市承认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地税局同意;县(市)承认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地税局存案。
经同意承认的贫困县,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本办法第五条规则最低税额的30%,批阅程序按上款规则履行。
二、河南土地运用税交纳地
按照规则,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分期交纳。详细交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状况,一般承认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土地运用税的交税地址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运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的,应由交税人别离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土地运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内,交税人跨区域运用的土地,怎么承认交税地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承认。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1)征用的犁地,自同意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端交纳土地运用税;
(2)征用的非犁地,自同意征用次月起交纳土地运用税。
土地运用税的计税根据是什么?
按照规则,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的单位安排测定的土地面积。没有安排丈量,但交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运用证书的,以证书承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没有核发土地运用证书的,应由交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核算方法是什么?
1、土地运用税按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则的税额核算征收。其核算公式为:
2、年应纳土地运用税税额=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3、月应纳土地运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运用税税额÷12
4、同一土地的土地运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践运用的土地面积的份额,别离核算其应交纳的乡镇土地运用税。
土地运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按照规则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因为土地运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而也称乡镇土地运用税
一、河南土地运用税的交纳额
根据《河南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包含市区和市郊);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建制镇。
城市市郊、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详细征收规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建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运用税的区域,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按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交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规范: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规范需求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法令》承认,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第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的税额起伏内承认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省辖市承认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地税局同意;县(市)承认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地税局存案。
经同意承认的贫困县,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本办法第五条规则最低税额的30%,批阅程序按上款规则履行。
二、河南土地运用税交纳地
按照规则,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分期交纳。详细交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状况,一般承认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土地运用税的交税地址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运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的,应由交税人别离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土地运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内,交税人跨区域运用的土地,怎么承认交税地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承认。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1)征用的犁地,自同意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端交纳土地运用税;
(2)征用的非犁地,自同意征用次月起交纳土地运用税。
土地运用税的计税根据是什么?
按照规则,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的单位安排测定的土地面积。没有安排丈量,但交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运用证书的,以证书承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没有核发土地运用证书的,应由交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核算方法是什么?
1、土地运用税按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则的税额核算征收。其核算公式为:
2、年应纳土地运用税税额=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3、月应纳土地运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运用税税额÷12
4、同一土地的土地运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践运用的土地面积的份额,别离核算其应交纳的乡镇土地运用税。
土地运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按照规则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因为土地运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而也称乡镇土地运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