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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3:34

 夫妻一方地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子中,关于夫妻一方买断工龄所取得的补偿金钱,到底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审判实践中一向存在争议,在现行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清晰的规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同的裁判者会作出不同的了解,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也会产生分歧,这种状况不利于表现法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为了一致了解,最高法院民一庭对此有一个倾向性定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定见:在离婚案子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中有关武士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数70岁与武士入伍时实践年纪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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