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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1:52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拟定部分诉讼费收费规范的告诉
鄂价费[2008]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开展变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办理工作的告诉》(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则,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将在我省履行的诉讼费中部分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及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收费规范
(一)非产业案子:
1、离婚案子每件交纳200元。
2、损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子,每件交纳300元。
3、其他非产业案子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子:
没有争议金额或许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当事人提出案子管辖权贰言,贰言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上述受理费中其他收费规范按《诉讼费用交纳方法》规则规范履行。
二、按《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开展变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文件有关规则,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收费许可证》,实施亮证收费,运用省财政厅一致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觉承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查看。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前,要实施收费公示制,经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诉讼费用交纳规模、交纳规范、收费根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相关方针。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用和履行费用出入办理暂行方法>的告诉》(鄂高法[2003]25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的告诉》(鄂价费[2006]167号)中有关诉讼费收费项目、收费规范以及与本告诉不相符的其他有关文件一概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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