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5:13案情:
2008年9月22日,江苏省扬州工商局经检支队接到扬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告发,称扬州某自控设备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公司的CKD技能,出产出AKD产品,侵略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据了解,A公司2005年研制成功的CKD产品经判定全体功能到达世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具有必定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任职于B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顾某在A公司作业期间参加规划了CKD产品,并把握了该产品的技能信息。2007年12月,顾某脱离A公司。2008年1月8日,6名原在A公司作业的职工一起出资建立了B公司。B公司建立后,顾某担任首要规划人员,开发规划了与CKD产品具有类似功能的AKD产品,并于2008年6月投入出产。到案发时,B公司已出产AKD产品15台。
剖析:
商业秘密案子一般触及专业性很强的技能信息。在实践中,底层工商机关遇到的商业秘密案子并不多。接到告发后,扬州工商局当即建立专案组打开查询。
专案组剖析案情后,以为本案有3个要害性问题:一是A公司的CKD技能是否归于商业秘密;二是怎么证明B公司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运用了A公司的CKD技能;三是怎么证明B公司的AKD技能与A公司的CKD技能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1.A公司的 CKD技能是否归于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是这样界说的:“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第五条规则,权利人(请求人)以为其商业秘密遭到损害,向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请求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供给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依据。
依据上述规则,办案组织要求A公司提交相关依据证明CKD技能归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A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两次托付相关部分所作的科技查询定论,查询定论证明A公司的CKD技能具有独创性、不为大众所知悉,运用该技能出产的产品全体功能到达世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必定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A公司还供给了该公司的内部保密规则、技能办理标准、技能文件办理标准、职工手册,证明公司采纳了相关保密办法。
2.怎么证明B公司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运用了A公司的CKD技能?
在案子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活跃与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得联系,一起前往B公司查询取证。在B公司的出产运营场所,办案人员现场调取了AKD产品的规划图纸,并在公安人员的合作下对顾某等人的电脑及移动硬盘进行查看。查看发现,顾某等人的电脑中存储有CKD产品的规划图纸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