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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借钱,妻子需要偿还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2:40
事例
家住省会的阿成与阿英于2002年12月成婚,婚后常常由于一些家庭小事而发生争持,2008年8月,两人离婚。可2009年3月,阿英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本来阿成在2006年4月向老友刘某告贷6万元用于房子的整修,却一向未予归还,为索要告贷,刘某将他们二人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阿英辩称,刘某与阿成之间构成的债款联系,自己不清楚,且关于这个告贷也不予认可,不知道阿成告贷的现实,恳求驳回对刘某自己的诉请。
审理
法院经审理以为,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由于阿成向刘某所负上述债款发生在两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且阿英对借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别的其也不能供给根据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这6万元告贷为个人债款或这6万元告贷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因而对刘某的诉请应予支撑,终究法院一审判定阿成与阿英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刘某偿付所欠告贷人民币6万元。
案子点评:
在本案中,所需要点明的要害点:
一、时刻:阿成与阿英于2002年12月成婚,2008年8月离婚,而根据刘某手中的借单显现,阿成是于2006年4月向原告刘某告贷,在2002年12月到2008年8月这个时刻段应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所以,咱们能够看出,从时刻上,阿成由于整修房子向刘某告贷6万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令应视为夫妻间的一起债款。
二、借钱之意图:阿成借钱是为了整修房子,应视为为夫妻一起生活而借钱,法院按照相关法令确定这笔6万元债款应为夫妻间一起债款很显然是有法可依,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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