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如何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8:43
主债款人或确保人破产时债款行使
确保是由债款债款联系的两边当事人外的第三人作确保人,当债款人不实行义务时,债款人有权恳求确保人代为实行债款或赔偿损失。在主债款人或确保人之一有破产或一起破产时,景象比较特别。因为我国破产法理论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许多问题。笔者在此加以研讨,以求对司法实务有所协助。
主债款人破产时债款的行使
可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两种。关于一般确保,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具有弥补性,只要主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才承当确保职责。对此,许多国家民法赋予确保人先诉抗辩权。为此,在主债款人破产时,有的学者否定债款人有权直接向确保人建议权力。也有学者从确保债款人利益的视点考虑,建议债款人能够直接向确保人恳求清偿。
笔者以为,要对此做出正确答复,有必要考虑确保准则和破产准则树立的意图及效果。确保准则树立的意图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树立债款债款联系,催促债款人实行债款,然后确保债款得以完成;破产准则是在优胜劣汰的企业竞赛中发生的,它的社会效应最直观地体现为推陈出新和维护债款两个方面,作为一种严峻的债款维护方法,它是在债款人的偿清才能内,最大极限地满意一切债款人的债款。
与确保准则比较,破产准则对债款的维护有以下特色:
(1)辨明债款性质,给予不同程度地清偿;
(2)对同一性质的债款相等维护;
(3)破产分配结束尚有债款未能满意,不再清偿。
因为两准则在维护债款方面的不同特色,便有确保的债款人在建议权力时处于两难地步:依破产程序求偿,有确保的债款不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款规模,债款人与其他债款人按份额分配破产产业,大多数情况下面对债款不能彻底完成的或许;向确保人求偿固然是捷径,但因为确保人建议先诉抗辩权,债人的恳求又告失败。
为处理此困难,咱们只需从两准则的共通点人手。两准则的意图均在于维护债款完成。就破产准则而言,维护债款是其首要层次的含义,其次才是推陈出新含义。而确保准则的主旨便是确保债款的充沛 完成,确保准则的其他内容都是这环绕这一主旨而建立的,也是确保准则发生和存在的根底。确保准则许多内容,包含确保人的权力,在不利于债款完成时,将失掉其存在的含义。因而,若确保人建议权力有碍于债款完成时,应以法令扫除这层妨碍。若以法令扫除先诉抗辩权的适用,问题就方便的解决。为此,各国民法均规则了确保人在主债款人破产时损失先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了确保人在债款人破产时损失先诉辩权。这样做,可免讼累,少费周折,危险大为削减,有利于维护债款。确保人代位清偿后,也可当即以其清偿额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款,防止确保人过多受损。
关于负连带职责的确保人,因确保合同明定确保人负连带职责,法令上视为确保人预先扔掉先诉抗辩权。在主债款人破产时,债款人当然能够直接向确保人恳求实行,然后确保人能够其求偿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款。
别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实行定见》第10条第2款规则:确保人在申报债款的期限届满前得知债款人不参与破产程序的景象后,能够其确保的债款数额作为破产债款申报并参与分配。弦外之音,若债款人已向破产人申报债款后,确保人便无权再进行申报。对此,有的学者以为,债款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款,确保人便不能再申报债款,不然就等于一项债款,债款人重复实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