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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要约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9:10
要约是合同建立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要约是什么呢?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意图,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期望对方当事人承受的意思标明。宣布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承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那么合同法规则要约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咱们解说。
要约的首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有必要是特定人的意思标明。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别人缔结合同,并引发相对人的许诺,所以要约人有必要是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缔结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所以买受人也可所以出卖人,但有必要是预备缔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许是订约当事人的署理人。假如是署理人,需求有自己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别人授权的状况下私行替代别人宣布要约,对别人不能发作拘谨力。需求指出的是,预备缔结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究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缔结。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有必定的民事行为才干,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才干的确认总是。我国法令要求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干,因而要约人欲以缔结某种合同为意图而宣布某项要约,应当具有缔结该合同的行为才干,这样才干使其要约发作效能。
(二)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宣布要约的意图在于缔结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必定要由要约人经过其宣布的要约充沛表达出来,才干在受要约人许诺的状况下发作合同。怎么断定要约人所宣布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而且成一项有用的要约呢?这就要依据要约所实践使用的言语、文字及其他状况来确认要约人是否现已决议缔结合同。决议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计划“预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现已决议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所以“要约不包含要约约请或仅是开端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恶作剧的行为,或并无发作当律联系的意图行为。”
因为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而一经许诺就可以发作合同,只需求约人标明晰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标明要约现已许诺即拘谨的意旨。有一种观念以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含要约有必要标明一经诺即受拘谨的意旨,也便是说要约人有必要向受要约人标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许诺,合同即告建立,要约人就要遭到拘谨。咱们以为,假如要约人标明晰订约意图,现已意味着他要承受许诺的结果,不免过于严苛。当然,假如要给人现已标明他要承受许诺的结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清晰的订约意图。
(三)要约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宣布。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便是期望与谁缔结合同,要约只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宣布才干够引发受要约人的许诺,要约有必要向特定人宣布,向不特定人宣布的的主张即为要约约请,只要向特定人宣布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即可以建立合同。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宣布,特定人可所以一个人,也可所以数个人。要约的相对人原则上应当特定的首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相对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历作为许诺人的问题作出了挑选,也只要特定才干清晰确认许诺人。从法令上看,许诺人是由要约人确认的,一旦要约人确认了要约的相对人,这样一经对方的许诺就不需求约人再作任何行为,合同就可以建立,反之,假如相对人不能特定,则意味着要宣布提议的人并未挑选实在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引发别人宣布要约,自身不是要约;
另一方面,假如要约的目标不能确认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一起宣布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用的,这就分形成一物数卖,影响买卖安全的结果。因而,假如不是向特定人发也的提议,原则上视为要约约请。实践证明,原则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有必要特定,有助于削减因向不特定的人宣布要约所发作的一些必要的胶葛,有利于保护买卖安全。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宣布,并不是说严厉制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宣布。一方面,法令在某些特定状况下答应向不特定的人宣布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能,如对赏格广告可清晰规则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宣布要约,并自愿承当由此发作的结果,在法令也是答应的。可是向不特定人宣布要约,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
1、有必要清晰标明其作出的主张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约请。这儿所说的“清晰标明”可以以各种方式标明,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许注明“广告所列的各种产品将售予最早支付现金或最早开来信用证的人”等。
2、有必要清晰承当向多人宣布要约的职责,尤其是要约人发作要约后,有必要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许诺今后实行合同的才干。例如,要约中没有注是“确保现货供应,先来先买”,而要约人向多人宣布出售某件物品的要约,但要约人不具有向多人出售该种产品的才干,这就会形成多个合同从一开端就不能实行,然后影响了买卖的安全。
所以,法令关于向不特定人宣布要约的行为应有约束。假如订约的提议中现已注明是要约且可以确认是要约,那么在向数人作出许诺而要约人又无实行才干时,要约人应对其要约发作的结果承当全部职责。
(四)要约内容有必要确认和完好
所谓要约的内容有必要“确认”是指要约的内容有必要清晰,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了解要约人的实在意义,不然无法许诺。所谓“完好”,是指要约的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首要条件。因为要约人宣布要约的意图是为了缔结合同,这样要约中有必要包含未来合同的首要条款。假如不能包含合同的首要条款,许诺人即难以作出许诺,即便作了许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有合同的首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建立。咱们以为合同的首要条款,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别。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首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首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建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完备和充分,则越有利于许诺人敏捷作出许诺。假如短少某些非有必要条款,也会使许诺人提出反要约,然后使合同不能速地建立。
(五)要约有必要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要在送抵达以人今后才干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干对受要约人发作实践的拘谨力。
假如要约在宣布今后,因传达要约的函件丢掉或没有传过,不能以为要约现已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需求要约人(包含其署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奉告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关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函件送抵达可以为受要约人所能分配的当地。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践拆阅了这些函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只要具有上述五个要件,才干构成一个有用的要约,并使要约宣布后发作应有的拘谨力。
要约有必要送抵达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要在送达受要约人今后才干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干对受要约人发作实践拘谨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假如要约在宣布今后,因传达要约的函件丢掉或没有传达,不能以为要约现已送达。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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