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9:06
离婚危害补偿的提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危害补偿,(1)重婚的;(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3)施行家庭暴力的;(4)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令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力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辨明职责,但离婚危害补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一)离婚危害补偿的职责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爱人
也就是说,在离婚危害补偿中,只要由于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刚才可依此提出危害补偿的恳求,假如不申述离婚而仅根据此条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中当事人根据此条提出的危害补偿恳求是不予支撑的。
(二)离婚危害补偿的责任主体是过错方
在实践中,有些人以为实行危害补偿的责任主体还应包含“第三人”或许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了解都是过错的,是违反立法原意的,由于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情况都不齐备的情况下,把补偿责任人的规模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咱们查清现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作业的进行。因而,咱们要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避免影响自己权力的行使。
(三)离婚危害补偿要在规则的期间内提出
关于危害补偿恳求的提出时刻,法令没有特别清晰的规则,但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同位置,能够参照以下规范: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恳求有必要与离婚诉讼一起提出。当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实行奉告的责任,经奉告原告不提出恳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力的抛弃,今后其也丧失了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则恳求补偿的权力。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则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提出。③假如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能够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以充沛维护当事人的权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危害补偿,(1)重婚的;(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3)施行家庭暴力的;(4)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令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力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辨明职责,但离婚危害补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一)离婚危害补偿的职责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爱人
也就是说,在离婚危害补偿中,只要由于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刚才可依此提出危害补偿的恳求,假如不申述离婚而仅根据此条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中当事人根据此条提出的危害补偿恳求是不予支撑的。
(二)离婚危害补偿的责任主体是过错方
在实践中,有些人以为实行危害补偿的责任主体还应包含“第三人”或许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了解都是过错的,是违反立法原意的,由于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情况都不齐备的情况下,把补偿责任人的规模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咱们查清现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作业的进行。因而,咱们要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避免影响自己权力的行使。
(三)离婚危害补偿要在规则的期间内提出
关于危害补偿恳求的提出时刻,法令没有特别清晰的规则,但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同位置,能够参照以下规范: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恳求有必要与离婚诉讼一起提出。当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实行奉告的责任,经奉告原告不提出恳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力的抛弃,今后其也丧失了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则恳求补偿的权力。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则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提出。③假如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能够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以充沛维护当事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