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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续签合同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0:55
案子回忆:
徐某2012年5月应聘至济南某电子公司,两边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本年4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徐某,两边的劳作合同于5月15日到期停止。5月15日后,徐某未再去该公司上班。后来,徐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但被回绝。徐某遂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5680元。
裁定委经审理以为,《劳作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规则,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下,用人单位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期满而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裁定成果:
本案中,该公司与徐某签定的劳作合同期满后,未表明与徐某续订劳作合同,而是与徐某直接停止了劳作合同,应当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终究,裁定委支撑了徐某的建议。
法令根据:
1、什么情况下单位要付出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46条规则,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1)劳作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洽谈共同免除劳作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停止劳作合同的;
(7)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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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时候单位不必付出经济补偿金?
(1)由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两边洽谈达到共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五条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3)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因为主管部门调集或搬运作业单位而被免除劳作合同,但未形成赋闲的,原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发作分立或兼并后,分立或兼并后的单位与劳作者洽谈共同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改变,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5)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员工的,应与原单位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不再享用经济补偿金或日子补助费;
(6)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7)员工获同意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企业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8)员工因获同意出境久居而停止劳作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则收取离任费,但用人单位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怎样付出?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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