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是否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6:53【案情】
原告我国对外建造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被告宜昌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8月30日,原告与宜昌市国道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好由原告承揽建造209国道平水至新华段C合同段工程。之前,原告与殷友才、许江签定《中外建宜昌分公司工程项目司理职责书》,约好该工程由殷、许二人全额内部承揽,二人上缴工程造价3%的管理费给原告,原告录用殷友才为项目部司理。之后,殷、许二人安排人员进行施工。
2001年11月工程竣工,因未及时付出薪酬,施工人员张艾峡等12人向被告告发,称系原告聘任,项目担任人拒付薪酬。被告查明:截止2002年2月26日,拖欠管理人员薪酬10万余元,拖欠其他施工人员薪酬15万余元。随之被告安排原告代表(公司主管管帐)詹洪英、工程项目承揽人殷友才等举行协商会,构成记要。记要清晰了中外建宜昌公司应承当拖欠薪酬的“首要职责”。同年4月23日,原告付出了拖欠的薪酬7万元(含部分债款)。同年11月12日,被告作出宜劳社处字(2002)第19号《行政处理决议书》,确定原告不与施工人员签定劳作合同,无故拖欠施工人员薪酬20万元,付出了7万元后,余13万元截止2002年11月12日仍未付出。根据《薪酬付出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定的补偿方法》第二、三条之规定,决议由原告付出所欠施工人员薪酬13万元,并加付相当于拖欠总额25%的补偿费32500元。原告不服,于同年12月23日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施工人员是殷友才、许江雇请的,原告不是本案的用人单位,被告作出的处理决议让其承当付款职责不妥。统计表证明拖欠薪酬总额为25万余元,除付出7万元,实欠薪酬数额18万余元。被告确定数额为13万元归于确定现实不清。恳求法院判定吊销被告作出的宜劳社处字(2002)第19号行政处理决议。
被告辩称:原告是本案的用人单位,殷友才、许江仅仅用人单位的详细经办人,殷友才、许江在建造209国道平水至新华段C合同段工程时无用薪酬格,不能成为用工主体。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理决议时查明晰原告尚欠施工人员薪酬171114元,但原告与施工人员之间对其间部分数额存在争议,因而被告将争议部分除开,要求两边经过裁定途径另行处理,契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现实不清。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公路建造监督管理方法》之规定,原告签定施工合同书后,有必要依法由其安排施工人员承建公路。原告与殷友才、许江签定职责书,建立项目经营部,录用殷友才为项目部司理,系原告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该行为不能改动其作为承揽人对外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搬运承揽人应承当的法律职责,包含行政法律职责。在承建209国道合同施工中,殷友才的行为应视为原告的职务行为,殷友才聘任的该工程的施工人员与原告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工程项目经营部担任人在被告进行调查时,提交的统计表证明拖欠薪酬总额为25万余元,除付出7万元,实欠薪酬数额18万余元。被告确定数额为13万元有误,系行政瑕疵。但鉴于该确定的数额未加剧原告的行政职责,一起也考虑了部分拖欠数额有争议,可视为被告的行政自在裁量权。被告作出的宜劳社处字(2002)第19号行政处理决议确定现实清楚,根据充沛,程序合法。虽确定拖欠薪酬数额有误,却不足以影响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出如下判定:保持宜昌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劳社处字(2002)第19号行政处理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