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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3:05
很多人以为毒品案子的辩解空间比较小,但本律师不这样以为,在承受一宗毒品案子之后,要长于发现案子中的细节,勇于向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提出自己的法令建议和辩解建议,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然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解律师的职责无非三点:榜首,便是让无罪的人免予遭到法令的追查,浅显点说,便是帮忙被诬害、错抓、错捕的人洗刷冤情;第二,便是通过辩解,使违法嫌疑人遭到其相应的处分,依法使违法嫌疑人取得减轻、从轻处理的判定;第三,便是通过律师参加刑事案子,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刑讯逼供,依法请求取保候审等,保护刑事案子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详细在毒品案子的辩解,本律师依据实践办案经历,总结毒品案子如下辩解关键。
一、有关毒品罪名的辩解
毒品违法首要包含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则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庇护毒品违法分子罪、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则的私运制毒物品罪、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则的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则的不合法生意、运送、带着、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麦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则的诱惑、唆使、诈骗别人吸毒罪、逼迫别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则的容留别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则的不合法供给麻醉药品、精力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则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不同,便是同一法条所规则的罪名之间,在实践量刑时的起伏也有很大的不同。比方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则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送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解关键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解,贩卖毒品罪与运送毒品罪之间的辩解,贩卖毒品罪与窝藏、搬运、隐秘毒品罪之间的辩解,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庇护毒品违法分子罪、窝藏、搬运、隐秘毒赃罪之间的辩解。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现在公检法受理的案子中比较简略混杂的罪名。
别的,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别人代购仅用于啃咬的毒品(不以盈余为目),偷盗、争夺、掠夺毒品,案发后亲朋帮助搬运、躲藏毒品等景象,对这些特别景象的毒品案子,假如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科罪的话,就要赶快延聘律师,了解案子真实状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令定见或辩解定见。
本律师团处理的毒品案,就成功过将贩卖毒品罪辩解为运送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解为搬运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解为持有毒品罪。
二、有关毒品数量的辩解
现在毒品案子中,触及到软性毒品的案子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仍是软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认含量,关于很显着的混合毒品,一定要请求成分或含量判定。一起关于软性毒品,要注意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以便正确估量判定的刑期。
三、关于毒品违法的死刑辩解
现在毒品违法案子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数,关于大案特案的辩解,其首要辩解思路是怎样扫除死刑判定。而要扫除死刑判定,就有必要依照法令的规则,详尽的发现免予死刑判定的依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违法案子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仅有情节。因而,辩解律师在承受毒品数量现已到达死刑规范的案子时,不要泄气,要依照法令的规则,留心案子中具有法定、裁夺从宽处分的情节。
1、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违法集团首要分子、装备保护毒品违法、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或许拘捕、参加有安排的世界贩毒活动等严峻情节的;(2)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运用、唆使未成年人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或许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3)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屡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违法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便当施行毒品违法,或许作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从重处分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且没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的。
2、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
(1)具有自首、建功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2)已抄获的毒品数量未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到案后率直没有被司法机关把握的其他毒品违法,累计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
(3)经判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或许有依据标明或许很多掺假但因故不能判定的;
(4)因特情诱惑毒品数量才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抄获的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
(6)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确属初度违法即被抄获,未形成严峻危害结果的;
(7)一起违法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但各一起违法人效果适当,或许职责巨细难以差异的;
(8)家庭成员一起施行毒品违法,其间起首要效果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其他被告人罪过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有必要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
有些毒品违法案子,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依据已不存在,导致查看依据和确定现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只需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符合,而且彻底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干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要特别稳重。
四、运送毒品罪的量刑辩解
如前文所述,运送毒品尽管和贩卖毒品规则于同一法令条文,但二者之间的性质和量刑有非常大的不同。即便相同是运送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意图,运送毒品的量刑又有很大的不同。为此,本律师特别强调在刑事辩解中,不要小看运送毒品的辩解技巧。
实践中,关于运送毒品的辩解,要把握如下法令关键。
1、关于运送毒品违法,要注意关键冲击指派、雇佣别人运送毒品的违法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许卖家。
2、关于运送毒品违法集团首要分子,安排、指派、雇佣别人运送毒品的主犯或许毒枭、作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装备保护、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或许拘捕、参加有安排的世界毒品违法、以运送毒品为业、屡次运送毒品或许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司法解说和司法实践实践把握的数量规范,从严惩办,依法应判处死刑的有必要坚决判处死刑。
3、单纯的运送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佐性特色,且状况杂乱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派、雇佣的穷户、边民或许无业人员,仅仅为了赚取少数运费而为别人运送毒品。关于运送毒品违法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规范的把握上,应当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和前述具有严峻情节的运送毒品违法分子有所差异,不该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巨细决议惩罚适用的轻重。
4、对有依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派、雇佣参加运送毒品违法,又系初犯、偶犯的,能够从轻处分,即便毒品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也能够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5、毒品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派、雇佣参加运送毒品违法的,能够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6、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送毒品,由于确定贩卖毒品的依据不足,因而确定为运送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派为别人运送毒品行为,其量刑规范应当与单纯的运送毒品行为有所差异。
五、制作毒品罪的辩解
在毒品制作案子中,制作毒品的手法杂乱多样、不断创新,选用物理办法加工、制作毒品的状况很多出现。因而,法令上也规则了精确界定制作毒品的行为、办法。这些均是制作毒品罪的辩解关键。
在制作毒品罪的辩解中,特别要留心制作毒品罪的未遂情节。依据法令规则,购进制作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端着手制作毒品,但没有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以制作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别的,还需将制作毒品与其他毒品违法行为的差异。例如,为便于荫蔽运送、出售、运用、诈骗购买者,或许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增加或许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
六、毒品案子的建功辩解
在毒品违法中,要正确差异哪些归于建功,哪些不归于建功,然后正确的拟定辩解计划。在建功问题上,要特别留心在触及多名案犯的案子里,违法嫌疑人的哪些言、行归于建功,哪些不归于建功。
1、不归于建功的景象
(1)一起违法中同案犯的基本状况,包含同案犯名字、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法等信息,归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规模。公安机关依据被告人供述捕获同案犯的,不该确定其有建功体现。
(2)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分,检举、揭露别人违法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建功。
(3)同监犯将自己或许别人没有被司法机关把握的违法现实奉告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露的,如经查验事实,虽可确定被告人建功,但是否从宽处分、从宽起伏巨细,应与一般的建功有所差异。
(4)通过不合法手法或许不合法途径获取别人违法信息,如从国家作业人员处贿买别人违法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不合法途径获取别人违法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露的,不能确定为建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分情节。
2、归于建功的景象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过程中的确起到帮忙效果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捕获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捕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供给了不为有关机关把握或许有关机关依照正常作业程序无法把握的同案犯躲藏的头绪,有关机关据此捕获了同案犯;
(4)被告人奉告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法,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活跃帮忙公安机关捕获了同案犯等,归于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同案犯,应确定为建功。
3、毒品违法案子中“老迈”和“马仔”的建功差异
在“老迈”和“马仔”的建功问题上,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建功从宽处分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规范;毒品一起违法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等。
(1)在毒品一起违法案子中,毒枭、毒品违法集团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作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把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违法状况和个人信息,被捕获后往往能帮忙抓捕同案犯,取得建功或许严峻建功。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起伏的巨细,应当首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过的严峻程度、建功巨细归纳考虑。
(2)关于毒枭等严峻毒品违法分子建功的,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应当从严把握。假如其罪过极端严峻,只需一般建功体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分;假如其检举、揭露的是其他违法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或许帮忙捕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假如帮忙捕获的仅仅同案中的从犯或许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许从轻处分后全案处刑显着失衡的,不予从轻处分。
(3)关于从犯、马仔建功,特别是帮忙捕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分,直至依法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七、毒品案子的一起违法辩解问题
本律师在辩解的一宗特大数量毒品案子中,上百公斤毒品均是从该当事人家里所抄获,但通过本律师依法论述和辩解,法院确定了我的当事人为从犯的辩解定见,该当事人也因而得以从轻处分而幸免于死刑。
1、首先要正确差异主犯和从犯。
一般来说,要考虑如下要素:
(1)应当以各一起违法人在毒品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效果为依据。
(2)要从犯意提起、详细行为分工、出资和实践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效果。
(3)在毒品一起违法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许起意、策划、纠合、安排、雇佣、指派别人参加违法以及其他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派施行毒品违法的,应依据其在违法中实践发挥的效果详细确定为主犯或许从犯。
(4)关于确有依据证明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不能由于其他一起违法人未到案而不确定为从犯,乃至将其确定为主犯或许按主犯处分。只需确定为从犯,不管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则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2、要正确确定主犯和从犯的毒品违法数量。
关于毒品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违法的总数量处分;
对一般一起违法的主犯,应按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毒品违法数量处分;
关于从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毒品违法的数量处分。
3、要正确了解主犯和从犯的量刑。
(1)不同案子不能简略类比。
比方,一个案子的从犯参加违法的毒品数量或许比另一案子的主犯参加违法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子从犯的处分不是必定重于另一案子的主犯。
(2)一起违法中能辨明主从犯的,不能由于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概将被告人确定为主犯或许实践上都按主犯处分,一概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3)关于一起违法中有多个主犯或许一起违法人的,处分上也应做到差异对待。应当全面调查各主犯或许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实践发挥效果的不同,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许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许一起违法人依法判处更重的惩罚。
八、片面明知确定的辩解
在毒品案子中,很多人确属委屈或被别人栽赃栽赃,在不知道是毒品的状况下而被警方或海关所抄获。因而,在毒品案子的辩解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当事人是否明知所贩卖或带着的是“毒品”。
依据法令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说的,能够确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依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在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查看站点查看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别人带着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奉告其法令职责,而行为人未照实申报,在其带着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2)以伪报、躲藏、假装等遮盖手法,躲避海关、边防等查看,在其带着、运送、邮递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查看时,有逃跑、丢掉带着物品或许躲避、抵抗查看等行为,在其带着或许丢掉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4)体内或许贴身隐秘处躲藏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酬劳为别人带着、运送物品,从中抄获毒品的;
(6)选用高度荫蔽的方法带着、运送物品,从中抄获毒品的;
(7)选用高度荫蔽的方法交代物品,显着违反合法物品惯常交代方法,从中抄获毒品的;
(8)行程道路成心绕开查看站点,在其带着、运送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9)以虚伪身份或许地址处理邮寄手续,在其邮寄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10)有其他依据足以确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九、特定人员参加毒品违法的辩解问题
一些毒品违法分子为了躲避冲击,雇佣孕妈妈、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许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违法活动。
在实践中,律师假如承受托付为这些特定人员进行辩解,应该多和办案单位交流,依法辩解,依据最高法的精力,关于被运用、被拐骗参加毒品违法的特定人员,能够从宽处理。
一起,要活跃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交流和谐,关于因特别状况可依法不予拘押的,要向办案单位活跃请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判刑之后,能够依法请求暂予监外履行。
以上仅仅是本律师办案中的一些心得和领会,一起也引证一些相关法令规则的予以详细论述。关于详细的某宗毒品刑事案子,仅具有学习或指导意义。关于个案,本律师的一贯观念是,没有彻底相同的个案。因而,关于个案的讨论,最好是在律师介入并进行会见、阅卷之后,才干评判一个案子的走向,才干拟定适宜的辩解计划,才干客观地搜集或向办案单位供给有力的依据或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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