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7:28公租房方针在常态化供给阶段,相关内容作了许多调整。上海市两处房源不再别离区分供给区域,供给目标一致扩大到作业单位或户籍地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闵行区的家庭及独身人士。请求人作业单位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闵行区,但其户籍地坐落本市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原南汇区和崇明县的,核定其住宅面积状况时,远郊的户籍地住宅可不计建筑面积。
根据上海公租房办理方法规则,上海公租房请求条件详细细则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寓居证》两年以上,并接连交纳社会保险金(含乡镇社会保险)到达一年以上。
2、已与上海市作业单位签定必定年限的劳作或作业合同。
3、在上海市无自有住宅或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请求时未享用上海市其他住宅保证方针。
请求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历的独身请求人或请求家庭主请求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有上海常住户口,且与上海市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劳作合同:二是持有《上海市寓居证》到达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暂时寓居证》年限可兼并核算),在沪接连交纳社会保险金到达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劳作合同;三是持有《上海市寓居证》或《上海市暂时寓居证》,在沪交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定两年以上(含两年)劳作合同,且单位赞同由单位承租公租房的。
请求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历的独身请求人或请求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是未享用本市廉租住宅、共有产权保证住宅方针。
上海公租房办理方法详细细则
关于印发《遵循〈上海市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施行定见〉的若干规则》的告诉
沪房管保〔2010〕436号
各区县住宅保证房子办理局:
现将《遵循〈本市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施行定见〉的若干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依照履行
上海市住宅保证和房子办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遵循《本市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施行定见》的若干规则
为实在推动本市公共租借住宅作业,建立健全住宅保证体系,根据《本市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施行定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则,就详细遵循事项规则如下:
一、关于运用乡村团体缔造用地缔造公共租借住宅
公共租借住宅运营组织可根据乡村团体缔造用地流通和出资缔造有关规则,受让或租借乡村团体缔造用地,或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协作,出资缔造和经营办理公共租借住宅。
二、关于非寓居宅屋改建公共租借住宅
非寓居宅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借住宅,是指运营组织在房子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运用或部分运用原有非寓居宅屋结构,按规则将非寓居宅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借住宅。运营组织可运用自有非寓居宅屋出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协作运用非寓居宅屋出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
1、持有《上海市寓居证》应到达二年以上,而且接连交纳社会保险金(含乡镇社会保险)应到达一年以上。
2、各区(县)拟定详细准入条件时,请求人员与本市作业单位签定劳作或作业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请求人员可根据作业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寓居证》人员可根据寓居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请求租借公共租借住宅的,家庭规模应束缚在请求目标自己、爱人、未婚子女规模内。
四、关于请求审阅
1、请求目标经过所在单位团体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由所在单位对请求目标开始查看承认后,交运营组织审阅,由运营组织出具登录证明。
2、市级统筹的公共租借住宅项目分配各区运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组织担任请求审阅作业,并出具登录证明。
五、关于请求目标住宅建筑面积
请求目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宅面积核对方法确认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区(县)住宅保证组织可依照实践,对面积核对方法作恰当调整,调整计划报市住宅保证业务中心存案。
请求目标持有《上海市寓居证》的,根据请求目标在本市有无产权住宅或承租公有住宅确认其住宅状况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其间以家庭请求租借公共租借住宅的,根据请求目标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宅或承租公有住宅确认其住宅状况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六、关于运营组织托付核对请求目标住宅状况
公共租借住宅运营组织应经过书面形式,托付区县住宅保证组织核对请求目标以下状况:
1、请求目标住宅建筑面积;
2、请求目标是否已请求或许已享用本市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方针。
区(县)住宅保证组织收到托付书后,应在十五个作业日内完结核对,并将核对成果书面告诉运营组织。
七、关于住宅保证组织查看请求审阅作业
区(县)住宅保证组织应制定标准化的公共租借住宅请求审阅查看方法,经过定时查看或随机查看方法,对运营组织请求审阅状况进行查看。定时查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查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八、关于公共租借住宅租金
公共租借住宅租金按略低于商场租金的准则确认。商场租金的评价由运营组织托付诺言好的专业评价组织施行,运营组织根据商场租金评价价研讨制定公共租借住宅租金水平。商场租金评价作业应在发布公共租借住宅租金之前完结,商场租金评价价有效期为一年。
运营组织制定的公共租借住宅租金,应在发布公共租借住宅租金之前报送住宅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和房管部分处理存案手续。
九、关于公共租借住宅租借服务
运营组织应根据公共租借住宅服务办理和安全运用要求、入住目标集体结构特色和承受能力,装备相关服务及设备,制定安全运用准则、公共租借住宅服务标准和承租人自我束缚标准,并与承租人签定《公共租借住宅租借合同》,在第一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借住宅之前报区(县)房管部分存案。
十、关于运营组织通报承租人欠租等状况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借住宅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组织可按合同约好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十一、其他
在普通商品住宅缔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借住宅的,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宅配建暂行定见》(沪府[2010]46号)履行。
本规则施行中,触及相关法令、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按相关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