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要求超载运输,并承诺会负全责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8:30
超载行为屡禁不止,许多人为了节约一点运载费用,并不乐意将货品分为多批量运送,以为超越“一点点”也没有联络,成果导致交通事端的发作。那么,假如是托运人要求并许诺负全责契合法令规则吗?我们一起来看!
实际事例:
2015年10月6日,李某到重庆市永川区某钢材经销商处购买了6吨钢材,并经钢材经销商介绍联络王某担任运送。
王某车辆核载为2吨,面临6吨钢材,王某在李某装至近5吨时坚决不同意再装,并劝诫李某如再装将会引发严峻事端。李某则表明:“没事,出完事我担任!”装载完钢材后,为便利卸货,李某叫上三人一起挤上王某原本只能乘坐两人的驾驭室,车辆行进的目的地是四川省自贡市。
当日下午,车辆行进至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登东路段时发作侧翻,形成李某受伤。经重庆市永川区交巡警支队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王某违背安全驾驭之规则,负悉数职责;李某无责。
2016年5月,李某向永川法院申述要求王某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丢失合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李某诉称因被告王某驾驭车辆侧翻导致其受伤,且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故被告应补偿原告的悉数丢失。
被告王某辩称,车辆系超载导致的侧翻,而超载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李某一向要求并煽动超载,在被告再三提示并强烈要求不能再装载时,原告依然坚持超载,并再三重复说道:“没事,出完事我担任!”本次交通事端中原告差错严峻,且运送中被告系免费搭乘原告,故被告不该承当悉数职责。
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终究达到调停协议,对事端形成的丢失各承当50%的职责。
法官说法:托运人存在严峻差错应依法减轻承运人的补偿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所确定的交通事端职责仅仅一种依据,是追查法令职责的事实依据之一,但不是仅有依据。当事人终究是否应承当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职责,还要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络及片面方面的差错程度等方面进行归纳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则:“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被告王某作为长时间从事承运事务的人员,应当对运送安全负有高度留意职责,在车辆装载5吨现已超载的状况下,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超载的行为应予回绝,终究其尽管口头不同意,但以行为默许了原告的加剧超载的行为,为车辆埋下严峻安全隐患。
而作为伤者的原告,在明知车辆现已超载的状况下,还在不断添加剧量,且在被告表明不同意的状况下,还不断重复“没事,出完事我担任!”以这种相似确保性质的言语回应被告,并固执让三人一起坐在驾驭室,导致车辆在人员和货品上均严峻超载,其行为已违背了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应确定其托付运送并帮忙超载行为存在差错,且该差错是导致原告在运送过程中车翻受伤的原因力之一。因而,原告李某本身存在严峻差错,应依法减轻被告王某的补偿职责。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的“托运人要求超载运送,并许诺会负全责的行为是否契合法令规则”相关常识,假如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令咨询。听讼网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实际事例:
2015年10月6日,李某到重庆市永川区某钢材经销商处购买了6吨钢材,并经钢材经销商介绍联络王某担任运送。
王某车辆核载为2吨,面临6吨钢材,王某在李某装至近5吨时坚决不同意再装,并劝诫李某如再装将会引发严峻事端。李某则表明:“没事,出完事我担任!”装载完钢材后,为便利卸货,李某叫上三人一起挤上王某原本只能乘坐两人的驾驭室,车辆行进的目的地是四川省自贡市。
当日下午,车辆行进至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登东路段时发作侧翻,形成李某受伤。经重庆市永川区交巡警支队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王某违背安全驾驭之规则,负悉数职责;李某无责。
2016年5月,李某向永川法院申述要求王某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丢失合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李某诉称因被告王某驾驭车辆侧翻导致其受伤,且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故被告应补偿原告的悉数丢失。
被告王某辩称,车辆系超载导致的侧翻,而超载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李某一向要求并煽动超载,在被告再三提示并强烈要求不能再装载时,原告依然坚持超载,并再三重复说道:“没事,出完事我担任!”本次交通事端中原告差错严峻,且运送中被告系免费搭乘原告,故被告不该承当悉数职责。
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终究达到调停协议,对事端形成的丢失各承当50%的职责。
法官说法:托运人存在严峻差错应依法减轻承运人的补偿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所确定的交通事端职责仅仅一种依据,是追查法令职责的事实依据之一,但不是仅有依据。当事人终究是否应承当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职责,还要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络及片面方面的差错程度等方面进行归纳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则:“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被告王某作为长时间从事承运事务的人员,应当对运送安全负有高度留意职责,在车辆装载5吨现已超载的状况下,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超载的行为应予回绝,终究其尽管口头不同意,但以行为默许了原告的加剧超载的行为,为车辆埋下严峻安全隐患。
而作为伤者的原告,在明知车辆现已超载的状况下,还在不断添加剧量,且在被告表明不同意的状况下,还不断重复“没事,出完事我担任!”以这种相似确保性质的言语回应被告,并固执让三人一起坐在驾驭室,导致车辆在人员和货品上均严峻超载,其行为已违背了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应确定其托付运送并帮忙超载行为存在差错,且该差错是导致原告在运送过程中车翻受伤的原因力之一。因而,原告李某本身存在严峻差错,应依法减轻被告王某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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