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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中应如何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0:33
裁判要旨:相似产品是动态的规模,在驰名商标司法确定日趋严厉的景象下,关于商标知名度、显著性较高的知名品牌,法院能够按个案实情,在安身产品相关性、坚持防止混杂的基础上,能动地确定相似产品的规模。
【案情】
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公司)与美孚石油有限公司是世界五百强动力公司。美孚石油公司于1983年3月30日在第4类光滑油等产品注册了“美孚”和 “MOBIL”商标,并别离于2002年3月14日、2011年5月27日将上述两商标转让给美孚公司。2010年头,两原告发现浙江慈溪市中恒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正大车业有限公司在火花塞、减震器产品上杰出运用“美孚”商标。两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承认两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令两被告中止侵权并补偿丢失50万元。
【裁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减震器、火花塞和“美孚”、 “MOBIL”商标注册核定运用的光滑油类产品分归于不同类其他产品,但从产品天然特点考量,从相关大众的一般知道来看,两者在用处、消费目标、出售途径上均存在严密的相关性,归于相关产品,并且两原告在光滑油产品上所用“美孚”、“MOBIL”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这使得相关大众易混杂误认产品来历,故应确定两者为相似产品。根据驰名商标按需确定原则,因无需给予两原告商标跨类其他司法维护,故不用确定。两被告未经许可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美孚”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故断定两被告中止对“美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补偿两原告丢失共50万元。
本案一审断定已收效。
【剖析】
根据司法解说,相似产品是指在功用、用处、生产部门、出售途径、出售目标等方面相同,或许相关大众一般以为其存在特定联络、简单形成混杂的产品,确定产品或许服务是否相似,应当以相关大众对产品或许服务的一般知道归纳判别。这表明相似产品自身是一个动态的规模,相似产品的判别应落脚于两类产品之间的相关程度,并终究取决于相关大众是否一般地以为两类产品为存在特定联络、简单形成混杂的产品。其确定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握:
1. 《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相似产品和服务区别表》可作为判别相似产品的参阅,但不是仅有根据。相似产品的司法判别归于个案的实际确定,法院不该拘泥于《分类表》和《区别表》关于产品和服务天然特点的区别,由于《分类表》和《区别表》往往不能精确反映实际发展变化中产品的相关特点,所以可将此作为参阅根据,并以相关大众对产品或许服务的一般知道动身,从一般顾客和经营者的视点,结合案子相关要素进行归纳判别。
2.根据产品相关特点,进行竞赛产品、相关产品和无关产品的归类剖析。商标法意义上的产品相同是指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类别相同,而与之相对不相同类其他产品,按其相关特点又可分为:竞赛产品,即在功用、用处、消费目标等方面相同的,归于具有代替功用的产品;相关产品,即无代替功用不具有竞赛性但存在必定相关性的产品;无关产品,即无任何联络的产品。相似产品的判别应落脚于两类产品之间的相关程度,并终究取决于相关大众是否一般地以为两类产品为存在特定联络、简单形成混杂的产品。根据此,无关产品必定不归于相似产品,而竞赛产品、相关产品是否归于相似产品均应个案剖析判别。
3.在判别上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要点考量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一方面产品的功用、用处、生产部门、出售途径、消费目标的实际情况作为调查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相关大众的一般知道,即相关商场的一般顾客和经营者对产品的一般认知和一般买卖观念又带有主观性。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是相关大众对产品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大众是否以为特定产品存在联络、简单形成混杂有着直接的影响,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应予以要点考量。
4.以混杂原则为指针归纳判别,给予能动的、弹性的司法维护。混杂原则是近似商标和相似产品一起的判别原则,由于商标的辨认产品来历功用是其首要的价值,而混杂来历使相关大众误认,本质损害了商标的辨认性,才使得司法救助成为必需。相似产品的断定存在法官裁量的空间,触及司法裁量的能动性。表现到相似产品的判别上,一方面应当坚持安身产品的相关程度和相关大众是否一般地以为两类产品为易混杂产品为判别原则;另一方面,应呼应知识产权维护的新需求,解说适用法令,赋予法令新的意义。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减震器、火花塞别离归于第12类和第7类产品,而两原告“美孚”、“MOBIL”注册商标核定运用为第4类光滑油等产品。比较减震器、火花塞与光滑油产品,两者不归于竞赛产品,但两者均归于机动车辆所运用的产品,均为机动车配套运用,用处均与机动车相关,消费目标也均为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运用者,两者出售途径亦根本相同,所以从相关大众的一般知道来看,两者归于相关产品。并且 “美孚”、“MOBIL”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这使得相关大众会以为被控侵权的减震器、火花塞产品和两原告品牌的光滑油产品存在特定联络,易形成混杂,故法院确定两者为相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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