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书遗嘱符合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1:58因陈老汉所立代书遗言不符合法定方式,法院一审判定此遗言无效,陈老汉的遗产由其四名子女按承继比例平等分配。
陈女士起诉称,母亲逝世后,她的哥哥说父亲留有遗言。但陈女士不敢相信,在她看到遗言复印件后,陈女士进行了法律咨询,都说该遗言没有用能。故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承继其应有的比例“。
审理中,陈女士的哥哥向法庭提交了遗言,内容为:“父病重,恐不久于人世。念母往后的日子组织,立嘱如下:1、由长女、次女照料母亲的日子起居等日常业务。担任到临终。2、现住宅由次子承继产权。母亲具有永久居住权,住向阳一间。3、母亲的日子费用,现在能够由母亲的存款中处理。将来费用缺乏部分由子女四人均匀担负。”
陈女士的哥哥供认遗言内容是自己书写,但遗言上的签名是父、母和四个子女亲身所签。陈女士的姐弟赞同大哥的建议。
法院经审理以为,陈老汉名下的宣武区一套60多平方米的高楼为夫妻共有私产房。陈老汉与老伴逝世后,其四个子女是法定承继人。承继开端后,按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按照遗言承继。遗言有必要具有法定方式,方为有用,这是进行遗言承继的条件要件。陈老汉所立遗言,虽然是自己签名,但内容非自己所写,不归于自书遗言,应归于代书遗言。依据代书遗言的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见证人不能是承继人或与承继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陈老汉所立代书遗言,是承继人所写,没有代书人,也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因而,所立代书遗言,不符合代书遗言法定方式,该代书遗言不具有法律效能,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陈老汉的老伴没有遗言,所遗产业比例应按法定承继处理。同一次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平等。四个子女系被承继人之子女,按承继比例平等分配遗产。按照《承继法》有关规定,判定陈老汉名下的房子归四个子女一起一切(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