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5:51
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从何时起算?从违法之日起核算,仍是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下面请看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欢迎阅览了解!
【根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某于1988年1月与董某挂号成婚。2004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与杨某在本市朝阳区某住处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2006年,被告人田某某脱离寓居地前往大连作业,且未奉告杨某。2007年,杨某到大连找到田某某要求收取成婚证,田某某称无法收取并逃走。2008年头,被告人田某某回到董某处日子;同年5月,在未告诉杨某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将其购买的用于与杨某一起寓居的房子出售。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供给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依据,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则,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予以惩办。
被告人田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贰言,但辩称自己于2006年末即与杨某完毕了同居联系,距2012年3月20日杨某报案已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
【案子焦点】
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田某某法制观念淡漠,有爱人而与别人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田某某关于其重婚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辩解,经查,田某某与杨某于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并育有一子,归于现实婚姻,田某某虽于2006年脱离寓居地前往大连作业,但其与杨某的现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况中,并未免除,且田某某离家后,杨某多方寻觅,田某某于2008年年头才回到董某处日子,故法院确认2006年末并非田某某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该案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对被告人田某某当庭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用。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根本违法现实可以照实供述,故法院对其所违法行依法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有爱人而与别人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办。田某某及其辩解人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与已查明的现实不符,且缺少依据支撑,本院均不予采信和采用。原审法院依据田某某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及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定,科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保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田某某的上诉,保持原判。
指点迷津: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认上,应留意第八十九条的规则:追诉期限从违法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
【根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某于1988年1月与董某挂号成婚。2004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与杨某在本市朝阳区某住处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2006年,被告人田某某脱离寓居地前往大连作业,且未奉告杨某。2007年,杨某到大连找到田某某要求收取成婚证,田某某称无法收取并逃走。2008年头,被告人田某某回到董某处日子;同年5月,在未告诉杨某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将其购买的用于与杨某一起寓居的房子出售。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供给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依据,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则,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予以惩办。
被告人田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贰言,但辩称自己于2006年末即与杨某完毕了同居联系,距2012年3月20日杨某报案已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
【案子焦点】
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田某某法制观念淡漠,有爱人而与别人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田某某关于其重婚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辩解,经查,田某某与杨某于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并育有一子,归于现实婚姻,田某某虽于2006年脱离寓居地前往大连作业,但其与杨某的现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况中,并未免除,且田某某离家后,杨某多方寻觅,田某某于2008年年头才回到董某处日子,故法院确认2006年末并非田某某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该案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对被告人田某某当庭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用。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根本违法现实可以照实供述,故法院对其所违法行依法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有爱人而与别人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办。田某某及其辩解人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与已查明的现实不符,且缺少依据支撑,本院均不予采信和采用。原审法院依据田某某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及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定,科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保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田某某的上诉,保持原判。
指点迷津: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认上,应留意第八十九条的规则:追诉期限从违法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