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3:13
法条: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吊销婚姻的规则 一、什么是可吊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标明不实在而建立的婚姻,或许当事人建立的婚姻在成婚的要件上有短缺,经过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行使吊销权,使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婚姻关系失掉法令效能。二、关于钳制婚姻因钳制成婚的应当规则为可吊销婚姻。根据本条的规则,因钳制而订立的婚姻是能够吊销其婚姻关系的。因钳制而成婚,首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许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要挟或许逼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自己的志愿而缔成婚姻关系的婚姻。钳制婚姻违反了成婚须男女两边彻底自愿的准则,是违法婚姻。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则,对提出恳求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作了如下规则: 三、关于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权人 有权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人只能是因钳制成婚的被钳制人。这是因为因钳制而订立的婚姻,受钳制方在缔成婚姻关系时,不能实在的表达自己的志愿,婚姻关系违反受钳制方的毅力。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钳制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毅力,婚姻法规则,尽管钳制的婚姻现已建立,可是受钳制方仍能够在钳制的婚姻建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许人民法院提出吊销其婚姻效能的恳求。因为钳制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成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反自己实在的婚姻意思,因而钳制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建立后,没有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权。 四、关于提出吊销婚姻效能恳求的时刻1、因钳制而成婚的,受钳制方尽管具有吊销该婚姻效能的恳求权,可是这一恳求权的行使是受时刻约束的。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则标明,受钳制方有必要在法令规则的时刻内使行吊销其婚姻效能的恳求权。因为,因钳制而订立的婚姻往往是受钳制方违反了自己的志愿而订立的婚姻,假如成婚后受钳制方自愿接受了现已建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令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持续有用。假如成婚后受钳制方不肯保持现已建立的婚姻关系,就能够恳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吊销其婚姻效能,使现已订立的婚姻关系失效。但是,假如受钳制方长时刻不行使这个权力,不建议吊销婚姻的效能,不利于维护婚姻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起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在判别是否吊销当事人婚姻效能时,因为时刻太长而无法作出精确的判别。因而婚姻法规则,受钳制方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权有必要在法令规则的时刻内行使,假如超过了法令规则的期限还不行使,受钳制方就失掉了恳求吊销婚姻效能的权力,其所订立的婚姻为合法有用的婚姻,受钳制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恳求吊销该婚姻。2、关于期限从何时起算,有二种景象:榜首、 自受钳制方成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钳制方应当在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议是否恳求有关部门吊销其婚姻的效能。第二、自受钳制方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钳制方自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议是否恳求有关部门吊销其婚姻的效能。这种状况首要考虑到在钳制的婚姻中,有的受钳制方是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如劫持、拐卖的妇女被逼与别人缔成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别人约束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挽救前,是无法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的,故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受钳制方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时刻有必要待其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五、有权吊销婚姻关系的组织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吊销婚姻的规则 一、什么是可吊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标明不实在而建立的婚姻,或许当事人建立的婚姻在成婚的要件上有短缺,经过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行使吊销权,使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婚姻关系失掉法令效能。二、关于钳制婚姻因钳制成婚的应当规则为可吊销婚姻。根据本条的规则,因钳制而订立的婚姻是能够吊销其婚姻关系的。因钳制而成婚,首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许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要挟或许逼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自己的志愿而缔成婚姻关系的婚姻。钳制婚姻违反了成婚须男女两边彻底自愿的准则,是违法婚姻。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则,对提出恳求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作了如下规则: 三、关于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权人 有权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人只能是因钳制成婚的被钳制人。这是因为因钳制而订立的婚姻,受钳制方在缔成婚姻关系时,不能实在的表达自己的志愿,婚姻关系违反受钳制方的毅力。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钳制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毅力,婚姻法规则,尽管钳制的婚姻现已建立,可是受钳制方仍能够在钳制的婚姻建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许人民法院提出吊销其婚姻效能的恳求。因为钳制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成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反自己实在的婚姻意思,因而钳制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建立后,没有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权。 四、关于提出吊销婚姻效能恳求的时刻1、因钳制而成婚的,受钳制方尽管具有吊销该婚姻效能的恳求权,可是这一恳求权的行使是受时刻约束的。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则标明,受钳制方有必要在法令规则的时刻内使行吊销其婚姻效能的恳求权。因为,因钳制而订立的婚姻往往是受钳制方违反了自己的志愿而订立的婚姻,假如成婚后受钳制方自愿接受了现已建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令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持续有用。假如成婚后受钳制方不肯保持现已建立的婚姻关系,就能够恳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吊销其婚姻效能,使现已订立的婚姻关系失效。但是,假如受钳制方长时刻不行使这个权力,不建议吊销婚姻的效能,不利于维护婚姻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起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在判别是否吊销当事人婚姻效能时,因为时刻太长而无法作出精确的判别。因而婚姻法规则,受钳制方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权有必要在法令规则的时刻内行使,假如超过了法令规则的期限还不行使,受钳制方就失掉了恳求吊销婚姻效能的权力,其所订立的婚姻为合法有用的婚姻,受钳制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恳求吊销该婚姻。2、关于期限从何时起算,有二种景象:榜首、 自受钳制方成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钳制方应当在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议是否恳求有关部门吊销其婚姻的效能。第二、自受钳制方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钳制方自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议是否恳求有关部门吊销其婚姻的效能。这种状况首要考虑到在钳制的婚姻中,有的受钳制方是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如劫持、拐卖的妇女被逼与别人缔成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别人约束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挽救前,是无法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的,故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受钳制方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时刻有必要待其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五、有权吊销婚姻关系的组织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