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5:32
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员工,2014年11月,她在作业时不小心受伤,经医院确诊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破坏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开裂。住院时,公司与何某签定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好“一次性赔付1万元,今后发作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何某做了伤残判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丢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添加补偿数额,但公司以补偿协议已实行结束为由,回绝再次赔付。
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签定的私了协议是否有用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则:“员工与用人单位发作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作争议的有关规则处理。”《劳作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提申述讼,也能够洽谈处理。”《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也能够请工会或许第三方一起与用人单位洽谈,达到宽和协议。”
可见,法令答应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处理工伤补偿事宜。但关于员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令效力的问题,我国法令现在没有清晰的规则。但当事人对协议有贰言提申述讼的、法院应依据实际情况,结合公正准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作出判别。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补偿私了协议无效
一、在未经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之前,就对是否确定工伤和劳作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二、存在显失公正、严重误解,乃至是在用人单位诈骗、钳制、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定的,违背了劳作者实在意思表明的;
三、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并且以合法的方式掩盖不合法的意图。
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定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今后发作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背有关劳作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因为差错侵害了别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关于追索劳作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子,给付数额不妥的,人民法院予以改变’的规则,何某能够请求裁定或法院申述,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别的3万元。
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签定的私了协议是否有用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则:“员工与用人单位发作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作争议的有关规则处理。”《劳作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提申述讼,也能够洽谈处理。”《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也能够请工会或许第三方一起与用人单位洽谈,达到宽和协议。”
可见,法令答应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处理工伤补偿事宜。但关于员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令效力的问题,我国法令现在没有清晰的规则。但当事人对协议有贰言提申述讼的、法院应依据实际情况,结合公正准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作出判别。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补偿私了协议无效
一、在未经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之前,就对是否确定工伤和劳作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二、存在显失公正、严重误解,乃至是在用人单位诈骗、钳制、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定的,违背了劳作者实在意思表明的;
三、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并且以合法的方式掩盖不合法的意图。
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定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今后发作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背有关劳作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因为差错侵害了别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关于追索劳作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子,给付数额不妥的,人民法院予以改变’的规则,何某能够请求裁定或法院申述,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别的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