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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是否有残疾赔偿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2:05
    「事例介绍」    事端发作后,受害人在去医院医治过程中因不明原因逝世,那么其承继人能否在其死后再向肇事者建议残疾者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呢?5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同非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一案中,对此作了否定的答复。该院确认残疾者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系人身专特点财产权利,不能承继。经庭外宽和,本案被告曹某给付了四原告(死者的四位承继人)精力抚慰金2000元,原告方撤回了诉讼。    2002年11月11日,海安县李堡镇一位73岁的妇女陈某,骑三轮车在一村庄公路上由北向南跋涉时,被告曹某驾驭方向盘式拖拉机正在该路上由南向北跋涉。二车行将交汇时,曹某即泊车给陈某让道,但其超载的拖拉机占有了大部路面,而陈某所骑三轮车又遇路旁边砖堆发作歪斜,陈某在慌张中将左手大拇指伸到了拖拉机滚动的皮带轮内,形成该拇指远端缺失。同日,陈某被送往县城一家医院进行过包扎。次日晚,进入一乡级卫生院医治。同月14日下午2时,陈某输液完毕后,到厕所小便时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逝世。在整个医治过程中,花去医疗费583.08元。其间被告曹某付出403.94元。    陈某逝世后,其近亲属清晰表明不肯经过尸检判定逝世原因,并与卫生院一同向所在地法令服务所恳求调处。同月15日,两边经法令服务所掌管达成了调停协议。协议约好,陈某的逝世不属医疗事端;卫生院从怜惜死者、照料其老公年事已高的视点补偿死者家属15000元;死者家属不再就逝世问题恳求医疗事端判定,不再提起医疗事端诉讼。    2003年元月5日,海安县交通巡查差人大队确认死者陈某与曹某之间的事端系非路途交通事端,并下达了书面通知书。本年元月24日,死者的老公王某及三个儿子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补偿人民币17706.24元。此案先后开过二次庭审。原告方在诉状并未提及17706.24元的组成项目及详细数额。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方供认这一诉讼恳求中除少数系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外,其他13800余元均是根据9级残计算出的残疾者日子补助费和残疾补偿金。    庭审中,四原告诉称,咱们的亲人假如不是因为事端就不会到医院医治,也就不会逝世;因此,死者的逝世与事端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咱们要求被告曹某对整个事情承当职责。    被告曹某则辩称,事端发作时,我的拖拉机已停了下来,陈某彻底是因为自己的不小心才将手伸进皮带轮内,因此事端的发作与我没有因果关系,我不该承当任何职责;而原告方要求我给付残疾者日子补助费和残疾补偿金的恳求,底子没有法令根据,我更不能予以供认。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被告曹某违章超载驾驭拖拉机,且在村庄路途跋涉时,未给相对跋涉的非机动车留足安全跋涉的路面,致使受害人陈某因慌张而失控,导致拖拉机皮带轮伤及受害人的左手拇指,因此曹某应对非路途交通事端的发作承当首要职责。受害人陈某在行车过程中不行慎重,遇状况时处置不妥,也应对事端承当相应的职责。因为未对死者的死因作科学的判定,不能确认事端与陈某的逝世之间存在法令上的因果关系。残疾者日子补助费和残疾补偿金系人身专特点财产权利,不能承继,但本着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可要求被告曹某酌情给付四原告必定数额的精力抚慰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补偿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宣传后,两边自愿庭外宽和,达成了前述宽和协议。    「事例分析」    本案与审判实践中一般所见同类案子的不同点,就在于事端的受害人在医治中逝世,且逝世原因不明。这就给案子的审理形成了两个难点,一是事端与陈某的逝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确认;二是死者陈某的亲属能否对死者生前没有获得的残疾者日子补助费和残疾补偿金建议承继权的问题无法令明文规定。本案原告所称假如不是因为事端就不会到医院医治,也就不会逝世,因此事端与陈某的逝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观念,确真实社会日子有着很大的商场。当然,从物理学上讲,世界上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必定的联络,但这些联络可以被法令所供认,并从而上升为法令上的因果关系的仅仅很少的一部分。本案中,因为未对死者陈某的死因作科学判定,故只能确认非路途交通事端与陈某的逝世之间存在必定的现实联络,而不能确认二者之间存在法令联络,即法令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法令上的因果关系时,才干要求行为人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因此本案不能判定被告曹某对受害人陈某的逝世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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