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起诉配偶履行扶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0:04
【根本案情】
张某,女,现年28岁,无业。张某与王某2002年4月成婚,2003年6月生一子。2004年张某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即辞去职务在家养病。2005年王某被单位派驻外地作业。张某诉称,王某是家庭仅有经济来源,张某患病起王某即对其漠不关心,也不给生活费,一个月左右才回家一次,张某不得已带着孩子回娘家寓居。张某无法申述王某,要求其实行夫妻搀扶职责,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恳求。
【不合定见】
关于此案是否应该受理,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申述法院不该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联系,张某并没有要求离婚,而仅是要求王某给付抚养费,归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对立,属伦理道德调整的领域,不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如法院现已受理,则应驳回原告的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能够受理,应判定驳回张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产业归于夫妻共同产业,法院无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必定数额的抚养费,故应判定驳回赵某的诉讼恳求。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依法应予以支撑。理由是:张某的申述契合我国法令关于诉的几个要件,具有诉权。且夫妻间的抚养职责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二、有清晰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四、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依据上述规则,笔者以为张某申述是契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述没有法令依据。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夫妻联系存续的情况下,钱不管由谁分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联系,归于两人之间的私家问题,法令对此不该过多干与。应该说,上述定见有必定的合理性,即夫妻产业具有共有的特征,夫妻共有产业分配权的归属是归于夫妻私家业务,法令无权也不该过多干与。但共有产业分配权究竟不是法定的权力,而抚养费恳求权却是法定的。所以,在法定恳求权力面前,夫妻共同产业分配权就要遭到必定的约束,只要在法定职责得到实行的情况下,相对“私家”的权力才干行使。因而,将法定抚养费恳求权作为伦理道德调整规模的观念是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则,夫妻有相互抚养的职责。一方不实行抚养职责时,需求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力。抚养职责的承当,既是婚姻联系得以保持和存续的条件,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证。目前我国相关法令规则对在当事人未申述离婚的情况下就抚养费给付问题独自提申述讼未进行相反的规则。法令已然没有对此进行约束,那么,法院就没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力进行约束。
本案中原告因为疾病而无法劳作,无法养活自己,归于“需求抚养的一方”,而被告也具有搀扶的才能,因而,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其恳求契合法令规则,应当予以支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郭丽英)
张某,女,现年28岁,无业。张某与王某2002年4月成婚,2003年6月生一子。2004年张某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即辞去职务在家养病。2005年王某被单位派驻外地作业。张某诉称,王某是家庭仅有经济来源,张某患病起王某即对其漠不关心,也不给生活费,一个月左右才回家一次,张某不得已带着孩子回娘家寓居。张某无法申述王某,要求其实行夫妻搀扶职责,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恳求。
【不合定见】
关于此案是否应该受理,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申述法院不该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联系,张某并没有要求离婚,而仅是要求王某给付抚养费,归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对立,属伦理道德调整的领域,不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如法院现已受理,则应驳回原告的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能够受理,应判定驳回张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产业归于夫妻共同产业,法院无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必定数额的抚养费,故应判定驳回赵某的诉讼恳求。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依法应予以支撑。理由是:张某的申述契合我国法令关于诉的几个要件,具有诉权。且夫妻间的抚养职责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二、有清晰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四、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依据上述规则,笔者以为张某申述是契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述没有法令依据。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夫妻联系存续的情况下,钱不管由谁分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联系,归于两人之间的私家问题,法令对此不该过多干与。应该说,上述定见有必定的合理性,即夫妻产业具有共有的特征,夫妻共有产业分配权的归属是归于夫妻私家业务,法令无权也不该过多干与。但共有产业分配权究竟不是法定的权力,而抚养费恳求权却是法定的。所以,在法定恳求权力面前,夫妻共同产业分配权就要遭到必定的约束,只要在法定职责得到实行的情况下,相对“私家”的权力才干行使。因而,将法定抚养费恳求权作为伦理道德调整规模的观念是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则,夫妻有相互抚养的职责。一方不实行抚养职责时,需求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力。抚养职责的承当,既是婚姻联系得以保持和存续的条件,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证。目前我国相关法令规则对在当事人未申述离婚的情况下就抚养费给付问题独自提申述讼未进行相反的规则。法令已然没有对此进行约束,那么,法院就没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力进行约束。
本案中原告因为疾病而无法劳作,无法养活自己,归于“需求抚养的一方”,而被告也具有搀扶的才能,因而,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其恳求契合法令规则,应当予以支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郭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