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除条件之违约行为详细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3:57
合同革除是指在合同有用建立今后,当革除的条件具有时,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除的行为。合同的革除认为和合同自始的消除,因而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才能够。
我国《合同法》规则的一般法定革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革除的条件;二是约好革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四是违约行为。本文主要为您具体解读其间的违约行为。
1)拖延实行
拖延实行,又称债款人拖延,是指债款人能够实行、但在实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实行债款的现象。它作为合同革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
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明,实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便债款人在实行期限届满后实行,也不至于使合同意图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务人当即革除合同,而由债务人向债款人宣布实行催告,给他规则一个宽限期。债款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实行的,债务人有权革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实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款人不于此期内实行,就达不到合同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债款人未在实行期限内实行的,债务人能够不经催告而径自革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2)回绝实行
回绝实行,又称毁约,是指债款人能够实行却不法地对债务人表明不实行。回绝实行一般表现为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其债款,有时也以其行为表明不实行债款的意思,如债款人将应交给的特定的生意物又转卖别人。它作为合同革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款人有差错,二是回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实行才能。
债款人回绝实行,债务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自革除合同,学者们的定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务人为实行催告,可径自革除合同。
3)不完全实行
不完全实行,是指债款人尽管以恰当实行的意思进行了实行,但不契合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不完全实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实行和质的不完全实行。债款人以恰当实行的意思供给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缺少的,归于量的不完全实行。它能够由债款人弥补实行,使之契合合同意图,但在某些情况下,假如债款人不进行弥补实行,或许弥补实行也不能到达合同意图,债务人就有权革除合同。
债款人以恰当实行的意思供给标的物,但标的物在种类、标准、类型等质量方面不契合法令的规则或合同的约好;或许标的物有荫蔽缺点;或许供给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则的水相等,都归于质的不完全实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款人必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点或另行给付。假如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点或另行给付,革除权发生,债务人可革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时能够革除合同的规则,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实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作为革除条件的供认。
4)债款人的差错形成合同不能实行
自始不能实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实行是合同革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形成合同不能实行,为合同革除的条件,债款人的差错形成合同不能实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规则包含了这一革除条件。
假如对合同停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当地能够点击听讼网找律师。
我国《合同法》规则的一般法定革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革除的条件;二是约好革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四是违约行为。本文主要为您具体解读其间的违约行为。
1)拖延实行
拖延实行,又称债款人拖延,是指债款人能够实行、但在实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实行债款的现象。它作为合同革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
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明,实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便债款人在实行期限届满后实行,也不至于使合同意图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务人当即革除合同,而由债务人向债款人宣布实行催告,给他规则一个宽限期。债款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实行的,债务人有权革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实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款人不于此期内实行,就达不到合同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债款人未在实行期限内实行的,债务人能够不经催告而径自革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2)回绝实行
回绝实行,又称毁约,是指债款人能够实行却不法地对债务人表明不实行。回绝实行一般表现为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其债款,有时也以其行为表明不实行债款的意思,如债款人将应交给的特定的生意物又转卖别人。它作为合同革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款人有差错,二是回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实行才能。
债款人回绝实行,债务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自革除合同,学者们的定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务人为实行催告,可径自革除合同。
3)不完全实行
不完全实行,是指债款人尽管以恰当实行的意思进行了实行,但不契合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不完全实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实行和质的不完全实行。债款人以恰当实行的意思供给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缺少的,归于量的不完全实行。它能够由债款人弥补实行,使之契合合同意图,但在某些情况下,假如债款人不进行弥补实行,或许弥补实行也不能到达合同意图,债务人就有权革除合同。
债款人以恰当实行的意思供给标的物,但标的物在种类、标准、类型等质量方面不契合法令的规则或合同的约好;或许标的物有荫蔽缺点;或许供给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则的水相等,都归于质的不完全实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款人必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点或另行给付。假如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点或另行给付,革除权发生,债务人可革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时能够革除合同的规则,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实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作为革除条件的供认。
4)债款人的差错形成合同不能实行
自始不能实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实行是合同革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形成合同不能实行,为合同革除的条件,债款人的差错形成合同不能实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规则包含了这一革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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