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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务承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经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务承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务承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按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破产企业在破产案子受理前因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归于一般破产债务。关于破产案子受理后因欠缴税款发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则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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