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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怎样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7:46

近来,一家修建公司来电话咨询,2009年10月该公司在外市承包了一项工程,工期大约5个月,预备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该公司运营税是在地税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分交纳,他们问询应怎么请求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到外县(市)暂时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挂号证副本和地址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向运营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承受税务处理。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外出运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越180天的,应当在运营地处理税务挂号手续。
《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清晰:交税人到外县(市)暂时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出产运营曾经,持税务挂号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处理详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按照设置权限的规则,详细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处理的,哪级税务机关便是主管税务机关。
一起国家税务总局《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则,对总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运营组织、场所的,应当依据地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拟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的规则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建安装企业所得税交税地址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227号)规则,修建安装企业脱离工商挂号注册地或运营处理地址地到本县(区)以外区域施工的,应向其地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其运营所得,由地址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起计征所得税。不然,其运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从上述规则可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挂号处理办法》对企业外出运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则的首要意图是为了将企业一切应税所得归入监控规模,企业请求开具《外管证》后,企业所得税能够回组织地址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致核算并申报交纳。因而,国税部分担任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暂时供给运营税应税劳务,交税人应向其组织地址地国税部分请求开具,地税部分担任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暂时供给运营税应税劳务,交税人应向其组织地址地地税部分请求开具,即交税人到外县(市)暂时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不分职业或项目),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的规则,在外出出产运营曾经,持税务挂号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担任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出产运营前必须向运营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假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分别向运营地国税、地税处理报验挂号挂号)。
一起交税人还需留意的事项是:交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挂号地税务机关处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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