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职能管辖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5:34
刑事诉讼功能统辖,又称部分统辖或许立案统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子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子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则:“刑事案子的侦办由公安机关进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依据这一规则,除了法令还有规则外,公安机关是刑事案子的首要侦办机关。法令的这一规则是有其实践依据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捍卫机关,负有保护社会次序、捍卫国家安全的使命,它具有巨大而紧密的安排系统和满足的警力,专门的侦办手续和办法,具有杰出的操控社会治安形势和快速反应的才能,并且在长时间的同各种损害社会治安次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厚的经历。因而,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子交给公安机关侦办,便于发挥公安机关保护社会治安的效果。关于某些特定的刑事案子,法令规则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侦办。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直承受理的刑事案子进行侦办;国家安全机关担任对损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子进行侦办;戎行捍卫部分对戎行内部发作的刑事案子行使侦办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违法的刑事案子进行侦办,等等。这些特定的刑事案子占整个刑事案子的份额是比较小的。
2、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侦办的刑事案子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则:“贪婪贿赂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不合法搜寻、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以及侵略公民民主权的违法,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法令这样规则,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对贪婪、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尽职等违法案子进行侦办,杰出工作重点,加强反腐败斗争;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办活动的监督。
依据检察机关是国家法令监督机关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担任、互相限制的准则,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子的规模,首要仍是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务的违法。除了上面说到的检察机关直承受理侦办的几种刑事案子以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还规则:“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其他严重的违法案子,需求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这不是一般的案子分类统辖区分的条款规则,而是检察机关依据法令监督职权对个案的监督条款,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这也不是检察机关包办其他机关的侦办权,而是通过这种方法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其他机关严格执法,使一切违法都毫无例外地遭到追查,保护国家法令的庄严和一致。
3、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刑事案子
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刑事案子是自诉案子。自诉案子的规模包含以下几种:
(1)通知才处理的案子。通知才处理,是指刑事案子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法院才予以处理,可是假如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或其他原因而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够通知。刑事案子中的凌辱罪、诽谤罪、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由罪、优待罪等刑事案子,一般是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2)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是比较科学、精确的定性。它要求:①被害人有必要有满足的依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而关于那些被害人无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刑事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子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②有必要是社会损害性比较细微的刑事案子。掌握这两点要求,能够有效地防止因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知道纷歧而对案子互相推诿,致使被害人曲折奔走,告状无门的现象发作。
(3)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法令的这一规则,即保证了被害人的指控权,也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罪不究的行为起到了限制和监督的效果。可是,被害人在依据这一规则提起自诉时,有必要留意以下三点:①这类案子仅限于被告人侵略被害人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案子;②这类案子已通过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处理,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而不追查的;③被害人京九负举证责任。
4、功能统辖的穿插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干部的功能统辖作了清晰的规则,可是在实践履行过程中,有时仍会呈现功能统辖穿插的问题。怎么处理这些问题,仍是功能统辖所要处理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功能统辖穿插的状况首要有两种:
(1)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罪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统辖权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洽谈处理,确认由哪一机关行使统辖权。关于数罪中能够辨明主罪与次罪的,准则上对主罪有统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办;在一时难以辨明主次罪的状况下,能够由承受报案、指控、告发和违法人自首的机关立案侦办,也能够由一个机关受理后几个机关联合进行侦办。
(2)公、检、法三机关依照其功能统辖规模受理案子后,在侦办和审理案子的过程中,又发现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不归于自己统辖的罪过的,应当分不同的状况别离进行处理: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子,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过的,不论该罪过依法归于哪个机关统辖,都由立案侦办的机关兼并侦办;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自诉案子,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过的,应作为另一案子而移送到有统辖权的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不宜兼并统辖。
1、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子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则:“刑事案子的侦办由公安机关进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依据这一规则,除了法令还有规则外,公安机关是刑事案子的首要侦办机关。法令的这一规则是有其实践依据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捍卫机关,负有保护社会次序、捍卫国家安全的使命,它具有巨大而紧密的安排系统和满足的警力,专门的侦办手续和办法,具有杰出的操控社会治安形势和快速反应的才能,并且在长时间的同各种损害社会治安次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厚的经历。因而,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子交给公安机关侦办,便于发挥公安机关保护社会治安的效果。关于某些特定的刑事案子,法令规则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侦办。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直承受理的刑事案子进行侦办;国家安全机关担任对损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子进行侦办;戎行捍卫部分对戎行内部发作的刑事案子行使侦办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违法的刑事案子进行侦办,等等。这些特定的刑事案子占整个刑事案子的份额是比较小的。
2、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侦办的刑事案子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则:“贪婪贿赂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不合法搜寻、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以及侵略公民民主权的违法,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法令这样规则,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对贪婪、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尽职等违法案子进行侦办,杰出工作重点,加强反腐败斗争;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办活动的监督。
依据检察机关是国家法令监督机关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担任、互相限制的准则,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子的规模,首要仍是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务的违法。除了上面说到的检察机关直承受理侦办的几种刑事案子以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还规则:“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其他严重的违法案子,需求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这不是一般的案子分类统辖区分的条款规则,而是检察机关依据法令监督职权对个案的监督条款,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这也不是检察机关包办其他机关的侦办权,而是通过这种方法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其他机关严格执法,使一切违法都毫无例外地遭到追查,保护国家法令的庄严和一致。
3、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刑事案子
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刑事案子是自诉案子。自诉案子的规模包含以下几种:
(1)通知才处理的案子。通知才处理,是指刑事案子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法院才予以处理,可是假如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或其他原因而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够通知。刑事案子中的凌辱罪、诽谤罪、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由罪、优待罪等刑事案子,一般是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2)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是比较科学、精确的定性。它要求:①被害人有必要有满足的依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而关于那些被害人无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刑事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子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②有必要是社会损害性比较细微的刑事案子。掌握这两点要求,能够有效地防止因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知道纷歧而对案子互相推诿,致使被害人曲折奔走,告状无门的现象发作。
(3)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法令的这一规则,即保证了被害人的指控权,也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罪不究的行为起到了限制和监督的效果。可是,被害人在依据这一规则提起自诉时,有必要留意以下三点:①这类案子仅限于被告人侵略被害人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案子;②这类案子已通过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处理,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而不追查的;③被害人京九负举证责任。
4、功能统辖的穿插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干部的功能统辖作了清晰的规则,可是在实践履行过程中,有时仍会呈现功能统辖穿插的问题。怎么处理这些问题,仍是功能统辖所要处理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功能统辖穿插的状况首要有两种:
(1)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罪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统辖权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洽谈处理,确认由哪一机关行使统辖权。关于数罪中能够辨明主罪与次罪的,准则上对主罪有统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办;在一时难以辨明主次罪的状况下,能够由承受报案、指控、告发和违法人自首的机关立案侦办,也能够由一个机关受理后几个机关联合进行侦办。
(2)公、检、法三机关依照其功能统辖规模受理案子后,在侦办和审理案子的过程中,又发现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不归于自己统辖的罪过的,应当分不同的状况别离进行处理: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子,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过的,不论该罪过依法归于哪个机关统辖,都由立案侦办的机关兼并侦办;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自诉案子,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过的,应作为另一案子而移送到有统辖权的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不宜兼并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