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5:40股东代表诉讼准则
(一)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概念和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危害而公司却怠于申述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申述、所获补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准则。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则,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在发作该条规则的景象时,公司法接着在第152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的景象的,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一百八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的景象的,前述股东能够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许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履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或许董事会、履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则的股东书面恳求后回绝提申述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申述讼,或许情况紧急、不妥即提申述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前款规则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则: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形成丢失的,上述股东能够按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便是我国公司法规则的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它赋予了公司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申述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具有以下特征:
1.救助目标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助的是被公司董事、司理、监事或许其别人危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申述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危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现实上都遭到了危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直接的受害人。
2.诉因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个人权利遭到危害或个人利益发作胶葛,就法令联系而言,现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利义务联系,能够提申述讼的股东所根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归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归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历,代为公司行使本来归于公司的诉权。因而,对同一现实其他股东也能够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扫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申述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则是施行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含公司董事、司理、监事和其别人。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4.诉讼效果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由公司承当,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申述讼的股东。
公司法第153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危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此归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归于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功用
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是跟着对少量股东权维护的加强而逐步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利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沛维护和救助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即归于为此而规划的许多法令准则中的一种,其功用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助功用,即在公司利益遭到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别人的不合法危害时,经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法,使公司及时取得经济补偿或其他救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终究维护整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二是防备功用,即经过添加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获取不妥利益的危险本钱,然后起到防备、削减该类行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