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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变卖程序后减价拍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7:24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8年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97OO字第000号
宗旨:布告以招标办法拍卖本院97年度O字第000号清偿票款强制履行事情,债务人萧绍耀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根据:强制履行法第95条第2项。
布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品种、权力範围、实践情况、占有运用景象、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历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进招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用向本院出纳室交纳(招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招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假如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招标人当场领回。
叁、阅读查封笔录日期及场所:自布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工作时间内)向承办股恳求。
四、招标日时及场所:98年0月00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招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履行处招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8年0月00日下午3时在本院民事履行处招标室当众开标。
六、得标规则:以招标价额到达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招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添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添加价额者,以抽籤决议得标人。关于招标无效之景象,请参阅招标书反面之记载。
七、交给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认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于得标后7日内缴足悉数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假如少于塬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塬得标人应负补偿差额之职责。如由数人一起买受,其间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悉数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塬拍定人连带补偿。
八、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法令第6条第3项规则处理。
九、依平均地权法令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法令第36条、乡村社区土地重划法令第28条规则,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处理所有权移转挂号。
十、招标人如係外国人,应于招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一、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煺还。
十二、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係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恳求增减价金或声请吊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处理,本院不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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