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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如何支付子女的抚育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3: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离婚后,未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通称子女的抚育费,其包含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人民法院依照什么规范来判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呢?婚姻法修正后并未有清晰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修正前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具体内容是: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要、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生活水平确认。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8、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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