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有解决办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1:00夫妻两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但因两边均在外地作业,不能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怎么办?根据具体情况,能够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向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在离婚诉状中写明两边已达成协议,然后由法院掌管调停离婚,制造离婚民事调停书,两边签收后即可收效。
在向法院申述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因此,两边均在外地作业,无法回户口所在地处理离婚手续,能够供给被告在作业寓居地的证明,比方公安机关的证明、暂住证、居委证明,证明被告在该地已接连寓居满一年,到该地法院立案申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