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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1:31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1999]81号
发布日期:1999-10-10
履行日期:1999-10-10
各区域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以下简称《土地处理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处理施行办法》修订施行之前,为进一步贯彻施行《土地处理法》,加强我区土地处理作业,依法行政,特作如下告诉: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阅
新修订的《土地处理法》建立了以土地用处操控为中心的土地处理制度,施行土地用处操控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保证在规则期限内完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作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获赞同之前,禁绝批阅新增建造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编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其间按国家规则需报国务院赞同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后,报国务院批阅。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其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地点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其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区域行署赞同。
二、关于土地利用年度方案
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包含农用地转用方案、犁地保有量方案和土地开发收拾方案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方案处理,实施建造用地总量操控,保证犁地总量动态平衡。国务院赞同下达我区土地利用年度总量方案后,由自治区土地处理局依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区域、地级市编报的土地利用方案主张,会同自治区计委等有关部门提出我区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下达履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一经下达,有必要严格履行。
三、关于建造用地的批阅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建造用地处理,坚决根绝未批先用土地行为。建造项目有必要归入年度固定资产出资方案和年度用地方案,没有列入方案的建造项目不予赞同用地,根绝方案外用地和盲目用地现象。建造项目占用土地,有必要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触及农用地转用的,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和建造项目资金履行状况,分批次依法处理批阅手续;触及征用团体土地的,依法处理土地征用批阅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的批阅,按国土资源部拟定的《建造用地查看报批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规则的程序处理。在申报建造用地时,须足额交纳犁地占用税、犁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造存量土地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的供应(出让、划拨、租借等),按以下权限批阅:1公顷以下(含1公顷)由县(市)人民政府赞同,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区域行署存案;1公顷以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区域行署赞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存案。
(二)依法请求运用团体土地进行建造,触及农用地转用的,先依法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在已赞同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及依法请求运用团体建造用地的详细建造项目用地,按下列权限批阅:
1、总面积在0.3公顷以下(含0.3公顷)的建造用地,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阅,报县(市)人民政府批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区域行署存案;
2、总面积在0.3-3公顷(含3公顷)的建造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区域行署赞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存案;
3、总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建造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看,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
(三)依据《土地处理法》的规则,自1999年1月1日起,征用土地履行新的补偿规范,我区按下列规范履行:
1、土地补偿费:
(1)水田:按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9倍补偿;
(2)菜地、鱼(藕)塘:按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8倍补偿;
(3)旱地:按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7倍补偿;
(4)园地、经济林地:按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5-7倍补偿;
(5)用材林、薪炭林地:已有收成(收益)的,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4-6倍补偿;未有收成(收益)的,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3-4倍补偿。
(6)防护林、特种用处林地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有必要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并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9倍补偿;
(7)轮歇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2-3倍补偿。
2、安顿补助费:
(1)征地前人均犁地在0.03公顷(不含0.03公顷)以上的,安顿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犁地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12倍;
(2)征地前人均犁地在0.025公顷至0.03公顷(含0.03公顷)的,安顿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犁地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13倍;
(3)征地前人均犁地在0.02公顷至0.025公顷(含0.025公顷)的,安顿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犁地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14倍;
(4)征地前人均犁地在0.02公顷(含0.02公顷)以下的,安顿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犁地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15倍。
(5)征用园地、林地等有收成的土地的安顿补助费,按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3-5倍补偿;征用鱼(藕)塘的安顿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4-6倍补偿;轮歇地、草地的安顿补助费,按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2倍补偿;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3、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按一造产量补偿;征用土地需拆迁地上附着物的,依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补偿规范补偿。
4、本文没有提及的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森林植被康复费的补偿规范,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务厅、林业厅、物价局、土地处理局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则请示的告诉》(桂政发〔1995〕34号)履行。
(四)建造占用国有犁地的,按该犁地被占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10倍付出安顿补助费;占用国有园地、林地等有收益土地的,视其质量按占用前3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3-5倍付出安顿补助费;占用无收益的国有土地不付出安顿补助费。建造占用国有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用团体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规范履行。
上述各种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改变调查结果确认。
(五)依据《土地处理法》的规则,农村居民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以下规范履行:
1、4人以下(含4人)的户,每户用地不得超越100平方米(含原有住所用地面积,下同);
2、4人以上的户,触及运用犁地的,人均住所用地不得超越20平方米,每户住所用地最高不得超越160平方米;运用非犁地的,人均住所用地不得超越25平方米,每户住所用地最高不得超越220平方米。
农村居民新建住所,新房建成后,由市、县土地处理部门刊出原住所土地运用证,回收土地运用权,交由团体另行安排运用。拒不交出土地的,按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仔细贯彻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冻住各项建造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告诉》(国办创造电〔1999〕9号)精力,持续冻住各项建造工程征、占用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有必要经工程地点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看后,逐级上报国务院赞同。
四、关于犁地开垦费的交纳与运用
依据《土地处理法》的规则,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的,要依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由占用犁地的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犁地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占用犁地单位在处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先交纳犁地开垦费,交纳规范为:水田和菜地每平方米30——80元,旱地每平方米20——5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交纳犁地开垦费的规范应按上述规范的上限履行。占用犁地单位开垦的犁地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查看检验合格后,其交纳的犁地开垦费按规则交还。犁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处理局一致收缴处理,专项用于犁地开发或土地收拾,详细收缴处理办法由自治区土地处理局会同自治区财务、物价部门拟定。
以上各项规则,在我区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处理施行办法》颁布施行后,按新的规则履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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