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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应该给谁抚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7:44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于哺乳期内,为确保婴儿的发育生长,一般应随母方日子。除非母方有下列景象: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  
② 母方有抚育条件不尽(指对子女有遗弃、优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峻残疾、母方经济才能及日子环境对抚育子女显着晦气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联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日子的。  
④ 爸爸妈妈两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的,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首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本质、日子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爱情密切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妇女权益保证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首要指夫妻长时间两地分居的状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养子女及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  
⑤ 一方离婚后困难的,能够作为优先要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独自随(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有才能帮忙照料(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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