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姻无效案件原被告均不到庭如何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2:45
案情:
原告邓春妮的母亲与被告杨晓东的母亲是亲姐妹。1995年,杨、邓两人挂号成婚。邓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两小孩。因为性情差异较大,杨、邓在生活中常常吵打。2005年3月5日,邓春妮以两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宣告其与杨晓东之间的婚姻无效。审理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与诉讼。
不合:
审理中,对本案应怎么处理,有四 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原告邓春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则,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间断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条的规则,本案原、被告的 婚姻属无效婚姻,归于《民事诉讼法》规则禁绝撤诉的景象,所以虽然原告邓春妮传票传唤未到庭,但不能因而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因为原、被告均不到庭,致使本案现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故本案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决本案间断诉讼。待原告邓春妮呈现后,再由法院依法拘传原告到庭开庭审理。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完结诉讼,由原婚姻挂号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回收其成婚证。《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故婚姻挂号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因而,无效婚姻的宣告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由原婚姻挂号机关依行政程序进行。本案的原告邓春妮与被告杨晓东经传票传唤均不到庭,致使本案现实无法查清,更使本案的揭露开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也无此必要。因而,本案持续审理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可裁决完结诉讼,此外,可将本案依法查明原、被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的有关现实资料移交原婚姻挂号机关,由其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回收成婚证。
第四种定见以为,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现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直接判定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说现已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权。在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后,经审查确认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原告请求撤诉的,不予允许”。因而,婚姻无效的案子禁绝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的原告邓春妮与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法院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及精力,依职权对原、被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的现实进行调查。如查实原、被告之间并无《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任何景象,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那么原告邓春妮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裁决按撤诉处理;假如查实原、被告两边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之间归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现实的话,对原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决禁绝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对被告杨晓东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能够缺席判定。所以,虽然原、被告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判定,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李崇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