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应怎样进行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7:04
网友咨询: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将已开发竣工的商品房留下几套给公司自用,并决议转作固定财物。请问:为完成开发商品房的赢利,自用的商品房是否能够按本公司对外出售的价格入账?税务方面有何规则?
律师回复:
管帐方面: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不符合承认收入的条件,只能按账面本钱结转固定财物,不承认收入。
税务方面: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规则,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财物或用于捐献、资助、职工福利、奖赏、对外出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赔偿债款、交换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钱银性财物等行为,应视同出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运用权搬运,或于实践获得利益权力时承认收入(或赢利)的完成。承认收入(或赢利)的办法和次序为: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商场出售价格确认;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商场公允价值确认;③按开发产品的本钱赢利率确认。开发产品的本钱赢利率不得低于15%,详细份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政策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3]89号)规则: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缔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运用或租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则征收房产税。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租借、出借本企业缔造的商品房,自房子运用或交给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租借等商业用途时,假如产权未发作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本钱和费用。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将已开发竣工的商品房留下几套给公司自用,并决议转作固定财物。请问:为完成开发商品房的赢利,自用的商品房是否能够按本公司对外出售的价格入账?税务方面有何规则?
律师回复:
管帐方面: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不符合承认收入的条件,只能按账面本钱结转固定财物,不承认收入。
税务方面: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规则,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财物或用于捐献、资助、职工福利、奖赏、对外出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赔偿债款、交换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钱银性财物等行为,应视同出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运用权搬运,或于实践获得利益权力时承认收入(或赢利)的完成。承认收入(或赢利)的办法和次序为: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商场出售价格确认;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商场公允价值确认;③按开发产品的本钱赢利率确认。开发产品的本钱赢利率不得低于15%,详细份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政策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3]89号)规则: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缔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运用或租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则征收房产税。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租借、出借本企业缔造的商品房,自房子运用或交给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租借等商业用途时,假如产权未发作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本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