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适用产权登记相关条款的困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3:01[关键提示]:家庭财产以个人名义挂号的,应视为一起的家庭成员一起共有,切割时应依法等额分配。
[案子索引]
一审法院: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08)桂民一初字第85号
[当事人基本状况]
原告何亚颖,女,27岁(系原告陈佳法定代理人)。
原告陈佳,女,3岁(系原告何亚颖之女)。
被告陈子凤,女,57岁(与原告何亚颖系婆媳联系)。
被告陈丽芬,女,34岁(与原告何亚颖系姑嫂联系)。
[案情简介]
1972年,被告陈子凤与桂东县城关镇西街居委会麻树下组(以下简称“麻树下”)居民陈生虎成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河西,一女陈丽芬,全家一起寓居在陈生虎承继祖上的老屋(面积58.28平方米)内,1983年陈子凤夫妻又添建了厕所(面积20.06平方米)一间。1985年正月,陈生虎因病逝世。之后,被告陈子凤因老屋面积狭隘,住宅不行,经有关部门赞同于1987年筹资新建了一栋一层的青砖房(面积108.4平方米)。1988年,因日子所迫, 为了更好的抚育和照料陈河西姐弟,被告陈子凤改嫁,并将其自己及陈河西、陈丽芬的户口随签至后夫黄实兵处。但陈河西、陈丽芬仍寓居在麻树下房子内,陈丽芬、陈河西姐弟的日子仍由其母亲陈子凤照料。1992年7月,麻树下一致处理房产证,被告陈子凤在申报房产证时考虑到陈河西系家中男丁,故依乡村风俗习惯在申报人处填写了陈河西的姓名,并将家庭成员的状况进行了挂号。1993年8月,桂东县房产局就其房子核发了产屋产权证,挂号一切权人为陈河西,共有人为全家七口人(其间包含陈子凤的后夫黄实兵及其子女等人),房子总面积含老屋、新屋、厕所合计186.74平方米。1997年4月,桂东县国土局颁发了二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别离就被告陈子凤家的老屋、新屋、厕所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挂号,核准土地使用权归被告陈子凤一切。
2004年2月,原告何亚颖与被告陈子凤之子陈河西成婚,婚后一向寓居在被告陈子凤1987年建的新屋内,并于2006年7月21日生育一女陈佳。2007年10月,陈河西自溢身亡。安葬陈河西后,原告何亚颖以其所寓居的186.74平方米房子系陈河西遗产,要求进行切割承继。随后,被告陈长凤招集居委会负责人、部分邻舍及陈河西叔婶等20余人参与一起处理房产事宜,并由被告陈子凤起草了《罗霄社区居委会调处陈长凤家庭胶葛意见书》,拟将1987年建的新屋归原告何亚颖、陈佳一切,老屋归被告陈丽芬一切;何亚颖、陈丽芬对陈子凤负有奉养责任,不然陈子凤有权回收房子。在场人员签字后,原告何亚颖不赞同该意见书的内容,回绝签字。经屡次调停无果后,原告诉诸本院,要求对陈河西遗产进行切割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