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退货责任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22:15
现在现已进入互联网年代,人们的衣食住行,现已都能够经过网络的办法来付出。假如在网络购物发作质量问题的,是能够进行退换货处理的。那么,微型核算机产品退货职责法令规则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微型核算机产品修补替换退货职责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顾客合法权益,清晰微型核算机产品出售者、修补者和出产者的修补、替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职责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法令的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列入本规则《施行三包的微型核算机产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核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核算机产品)。
第三条 微型核算机产品施行谁出售谁担任三包的准则。出售者与出产者、出售者与供货者、出售者与修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不得革除本规则的三包职责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是微型核算机产品施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舞出售者、出产者拟定更有利于保护顾客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则的三包许诺。许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实施,不然应当依法承当职责。
第五条 出售者应当承当以下职责和职责:
(一)应当严格履行本规则;
(二)履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
(三)采纳有用办法,坚持出售产品的质量;
(四)出售时,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1. 应当阐明微型核算机产品的装备,开箱查验,正确调试,确保产品契合产品运用阐明明示的装备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顾客交验产品;
2. 核对产品商标、类型和编号;
3. 介绍产品的运用、保护和保养办法以及三包办法和修补者;
4. 明示三包有用期,供给三包凭据、有用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运用阐明;三包凭据应当按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三包凭据》(见附件2)的要求精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出售者印章;有用发货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类型、出售日期、出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出售不契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契合产品运用阐明所述的功能及功用的,或许不合格的微型核算机产品;
(六)随出售的微型核算机产品一同赠送的微型核算机产品,应当担任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出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称号、版别、运用有用期、出产者称号;不得出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八)出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九)应当活跃主动地与出产者、修补者加强联络,树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作业;
(十)妥善处理顾客的查询、投诉,并供给服务。
第六条 修补者应当承当以下职责和职责:
(一)修补者应当具有修补资质证书,修补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历,持证上岗;
(二)承当三包有用期内的免费修补、软件保护事务和三包有用期外的收费修补事务;
(三)保护出售者、出产者的诺言,应运用新的、契合产品技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的约好,确保修补费用和修补用部件和元器件悉数用于修补;
(五)承受出产者、出售者的监督和查看;
(六)坚持常用修补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修补作业正常进行,防止因修补部件和元器件短少延误修补时刻;
(七)仔细、照实、完整地填写修补记载,记载毛病、修补状况和修补后的质量状况,向顾客当面交验修补好的微型核算机产品和修补记载;
(八)承当因本身修补失误形成的职责和丢掉;
(九)妥善处理顾客的投诉,承受顾客有关产品修补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出产者(微型核算机产品的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出产者)应当承当以下职责和职责:
(一)微型核算机产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运用阐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据;产品运用阐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运用阐明》和GB5296.2《家用和相似用处电器的运用阐明》的规则编写;产品运用阐明应当清晰微型核算机产品硬件、软件的装备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用的操作程序;三包凭据应当契合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三包凭据》的要求;
(二)应当自行设置或许指定具有修补资质的修补单位担任三包有用期内的修补,并供给修补者单位的称号、地址、联络电话等;修补者称号、地址、联络电话吊销或许改变的,应当及时奉告顾客;
(三)按有关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的约好,供给合格的、满意的修补配件,满意修补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的约好,供给三包有用期内发作的修补费用;修补费用在产品流转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悉数付出给修补者;
(五)按有关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的约好,供给技能资料,技能培训等技能支持;
(六)妥善处理顾客的投诉、查询,并及时供给咨询服务。
第八条 微型核算机产品的三包有用期分为整机三包有用期、首要部件三包有用期。三包有用期见本规则《施行三包的微型核算机产品目录》。三包有用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核算,扣除因修补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刻。三包有用期的终究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用期的终究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用期内,顾客凭发货票和三包凭据处理修补、换货、退货。假如顾客丢掉发货票和三包凭据,但能够证明该微型核算机产品在三包有用期内,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则担任修补、替换。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微型核算机产品呈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补者担任免费保护、修补,并确保修补后的产品能够正常运用30日以上。
在首要部件三包有用期内,首要部件呈现毛病,应当由修补者担任免费修补或许免费替换新的首要部件(包含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核算机主机、外设产品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见附件3)所列功能毛病时,顾客能够挑选退货、换货或许修补。顾客要求退货时,出售者应当担任免费为顾客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核算机主机、外设产品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所列功能毛病时,顾客可挑选换货或许修补。顾客要求换货时,出售者应当担任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中止出产时,应当互换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微型核算机主机、外设产品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所列功能毛病,经两次修补,仍不能正常运用的,凭修补者供给的修补记载,由出售者担任免费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同类型同标准产品停产的,应当互换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契合第十三条规则的换货条件的,出售者既无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顾客要求退货的,出售者应当担任免费为顾客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契合第十三条规则的换货条件的,出售者有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或许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顾客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出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则《施行三包的微型核算机产品目录》规则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核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间应当扣除修补占用和待修的时刻。
第十六条 微型核算机主机产品契合退货条件时,出售者应当担任为顾客将与主机一起出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产品同时退货。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用期内,选购件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所列功能毛病,出售者应当担任为顾客免费互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替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运用的,出售者应当担任免费为顾客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用期内,软件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所列功能毛病,出售者应当为顾客免费替换新的相同软件。替换后仍不能正常运用的,应当由出售者担任免费为顾客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功能毛病的判别,应当按产品出售时的装备,并在产品运用阐明规则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供给新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用期自换货之日起从头核算。由出售者在发货票反面加盖印章,并供给新的三包凭据。
第二十二条 替换首要部件时,应当运用新的首要部件。替换后的首要部件三包有用期自替换之日起从头核算,记载在修补记载的修补状况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补者本身原因使修补期超越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补记载,由出售者担任为顾客互换同标准同类型产品;出售者无原标准类型产品的,应当互换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用期内,因出产者未供给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越60日未修好的,修补者应当在修补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补者供给的修补记载由出售者担任为顾客互换同标准同类型产品;出售者无原标准类型产品的,应当互换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二十五条 出售者按本规则为顾客退货、换货后,归于出产者、供货者职责的,依法向负有职责的出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归于修补者职责的,依法向修补者追偿,或许按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处理。出产者、供货者补偿后,归于修补者职责的,依法向修补者追偿,或许按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产者、出售者、修补者破产、吞并、分立的,其三包职责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出产者供给三包有用期内发作的修补费用,各个流转环节均不得截留,终究应当悉数付出给修补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状况之一的微型核算机产品,不施行三包:
(一)超越三包有用期的;
(二)未按产品运用阐明的要求运用、保护、保管而形成损坏的;
(三)非承当三包的修补者拆动形成损坏的;
(四)无有用三包凭据及有用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用期内的在外);
(五)私行涂抹三包凭据的;
(六)三包凭据上的产品类型或编号与产品什物不相契合的;
(七)运用盗版软件形成损坏的;
(八)运用过程中感染病毒形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出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形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顾客因三包问题与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发作胶葛时,能够向顾客协会和其它顾客安排请求调停,有关安排应当活跃受理。
第三十条 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未按本规则履行三包的,顾客能够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申述安排申述,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责令其按三包规则处理。
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对顾客提出的修补、替换、退货的要求成心延迟或许无理回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予以处分,并予以布告。
第三十一条 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未按本规则履行三包的,顾客也能够按照《裁定法》的规则,与出售者、修补者或许出产者达到裁定协议,向国家建立的裁定安排请求判决,或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三十二条 需求进行产品质量查验或许判定的,能够托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或许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指定的判定安排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查验或许判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修补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拟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功能分工担任解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网上购买核算机的,应当阐明微型核算机产品的装备,开箱查验,正确调试,确保产品契合产品运用阐明明示的装备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顾客交验产品。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微型核算机产品修补替换退货职责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顾客合法权益,清晰微型核算机产品出售者、修补者和出产者的修补、替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职责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法令的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列入本规则《施行三包的微型核算机产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核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核算机产品)。
第三条 微型核算机产品施行谁出售谁担任三包的准则。出售者与出产者、出售者与供货者、出售者与修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不得革除本规则的三包职责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是微型核算机产品施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舞出售者、出产者拟定更有利于保护顾客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则的三包许诺。许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实施,不然应当依法承当职责。
第五条 出售者应当承当以下职责和职责:
(一)应当严格履行本规则;
(二)履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
(三)采纳有用办法,坚持出售产品的质量;
(四)出售时,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1. 应当阐明微型核算机产品的装备,开箱查验,正确调试,确保产品契合产品运用阐明明示的装备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顾客交验产品;
2. 核对产品商标、类型和编号;
3. 介绍产品的运用、保护和保养办法以及三包办法和修补者;
4. 明示三包有用期,供给三包凭据、有用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运用阐明;三包凭据应当按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三包凭据》(见附件2)的要求精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出售者印章;有用发货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类型、出售日期、出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出售不契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契合产品运用阐明所述的功能及功用的,或许不合格的微型核算机产品;
(六)随出售的微型核算机产品一同赠送的微型核算机产品,应当担任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出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称号、版别、运用有用期、出产者称号;不得出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八)出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九)应当活跃主动地与出产者、修补者加强联络,树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作业;
(十)妥善处理顾客的查询、投诉,并供给服务。
第六条 修补者应当承当以下职责和职责:
(一)修补者应当具有修补资质证书,修补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历,持证上岗;
(二)承当三包有用期内的免费修补、软件保护事务和三包有用期外的收费修补事务;
(三)保护出售者、出产者的诺言,应运用新的、契合产品技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的约好,确保修补费用和修补用部件和元器件悉数用于修补;
(五)承受出产者、出售者的监督和查看;
(六)坚持常用修补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修补作业正常进行,防止因修补部件和元器件短少延误修补时刻;
(七)仔细、照实、完整地填写修补记载,记载毛病、修补状况和修补后的质量状况,向顾客当面交验修补好的微型核算机产品和修补记载;
(八)承当因本身修补失误形成的职责和丢掉;
(九)妥善处理顾客的投诉,承受顾客有关产品修补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出产者(微型核算机产品的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出产者)应当承当以下职责和职责:
(一)微型核算机产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运用阐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据;产品运用阐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运用阐明》和GB5296.2《家用和相似用处电器的运用阐明》的规则编写;产品运用阐明应当清晰微型核算机产品硬件、软件的装备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用的操作程序;三包凭据应当契合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三包凭据》的要求;
(二)应当自行设置或许指定具有修补资质的修补单位担任三包有用期内的修补,并供给修补者单位的称号、地址、联络电话等;修补者称号、地址、联络电话吊销或许改变的,应当及时奉告顾客;
(三)按有关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的约好,供给合格的、满意的修补配件,满意修补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的约好,供给三包有用期内发作的修补费用;修补费用在产品流转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悉数付出给修补者;
(五)按有关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的约好,供给技能资料,技能培训等技能支持;
(六)妥善处理顾客的投诉、查询,并及时供给咨询服务。
第八条 微型核算机产品的三包有用期分为整机三包有用期、首要部件三包有用期。三包有用期见本规则《施行三包的微型核算机产品目录》。三包有用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核算,扣除因修补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刻。三包有用期的终究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用期的终究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用期内,顾客凭发货票和三包凭据处理修补、换货、退货。假如顾客丢掉发货票和三包凭据,但能够证明该微型核算机产品在三包有用期内,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则担任修补、替换。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微型核算机产品呈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补者担任免费保护、修补,并确保修补后的产品能够正常运用30日以上。
在首要部件三包有用期内,首要部件呈现毛病,应当由修补者担任免费修补或许免费替换新的首要部件(包含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核算机主机、外设产品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见附件3)所列功能毛病时,顾客能够挑选退货、换货或许修补。顾客要求退货时,出售者应当担任免费为顾客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核算机主机、外设产品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所列功能毛病时,顾客可挑选换货或许修补。顾客要求换货时,出售者应当担任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中止出产时,应当互换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微型核算机主机、外设产品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所列功能毛病,经两次修补,仍不能正常运用的,凭修补者供给的修补记载,由出售者担任免费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同类型同标准产品停产的,应当互换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契合第十三条规则的换货条件的,出售者既无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顾客要求退货的,出售者应当担任免费为顾客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契合第十三条规则的换货条件的,出售者有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或许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顾客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出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则《施行三包的微型核算机产品目录》规则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核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间应当扣除修补占用和待修的时刻。
第十六条 微型核算机主机产品契合退货条件时,出售者应当担任为顾客将与主机一起出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产品同时退货。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用期内,选购件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所列功能毛病,出售者应当担任为顾客免费互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替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运用的,出售者应当担任免费为顾客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用期内,软件呈现本规则《微型核算机产品功能毛病表》所列功能毛病,出售者应当为顾客免费替换新的相同软件。替换后仍不能正常运用的,应当由出售者担任免费为顾客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功能毛病的判别,应当按产品出售时的装备,并在产品运用阐明规则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供给新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用期自换货之日起从头核算。由出售者在发货票反面加盖印章,并供给新的三包凭据。
第二十二条 替换首要部件时,应当运用新的首要部件。替换后的首要部件三包有用期自替换之日起从头核算,记载在修补记载的修补状况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补者本身原因使修补期超越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补记载,由出售者担任为顾客互换同标准同类型产品;出售者无原标准类型产品的,应当互换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用期内,因出产者未供给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越60日未修好的,修补者应当在修补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补者供给的修补记载由出售者担任为顾客互换同标准同类型产品;出售者无原标准类型产品的,应当互换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二十五条 出售者按本规则为顾客退货、换货后,归于出产者、供货者职责的,依法向负有职责的出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归于修补者职责的,依法向修补者追偿,或许按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处理。出产者、供货者补偿后,归于修补者职责的,依法向修补者追偿,或许按修补署理合同或许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产者、出售者、修补者破产、吞并、分立的,其三包职责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出产者供给三包有用期内发作的修补费用,各个流转环节均不得截留,终究应当悉数付出给修补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状况之一的微型核算机产品,不施行三包:
(一)超越三包有用期的;
(二)未按产品运用阐明的要求运用、保护、保管而形成损坏的;
(三)非承当三包的修补者拆动形成损坏的;
(四)无有用三包凭据及有用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用期内的在外);
(五)私行涂抹三包凭据的;
(六)三包凭据上的产品类型或编号与产品什物不相契合的;
(七)运用盗版软件形成损坏的;
(八)运用过程中感染病毒形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出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形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顾客因三包问题与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发作胶葛时,能够向顾客协会和其它顾客安排请求调停,有关安排应当活跃受理。
第三十条 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未按本规则履行三包的,顾客能够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申述安排申述,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责令其按三包规则处理。
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对顾客提出的修补、替换、退货的要求成心延迟或许无理回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予以处分,并予以布告。
第三十一条 出售者、修补者、出产者未按本规则履行三包的,顾客也能够按照《裁定法》的规则,与出售者、修补者或许出产者达到裁定协议,向国家建立的裁定安排请求判决,或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三十二条 需求进行产品质量查验或许判定的,能够托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或许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指定的判定安排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查验或许判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修补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拟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功能分工担任解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网上购买核算机的,应当阐明微型核算机产品的装备,开箱查验,正确调试,确保产品契合产品运用阐明明示的装备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顾客交验产品。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