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7:00公路货运稳妥合同争方案署理词
案号(2004) 浦民二(商)初字第660号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托付署理人,经仔细研讨本案相关现实,依据及有关法规,咱们以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1 稳妥合同是否有用?2 货损原因?3 是否属稳妥职责规模? 原告在稳妥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而稳妥合同无效。 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稳妥职责规模内的意外事故所形成的,充沛的依据标明系因承运人的差错或托运人差错导致。亦即:因绑扎不妥及包装不妥所形成的。依相关保单,稳妥条款及法规,不属稳妥职责规模,归于稳妥在外职责。依法稳妥人不负稳妥补偿职责。兹提出如下署理定见供合议庭参阅: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平审理案件,兹概括本案根本现实如下:
2002年10月30日原告与我国榜首冶金建设公司缔结 “轿车运送协议”约好:在运送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承受货方托付,代理货品稳妥(原告依据2);
2002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归纳险,稳妥标的为: “吊车200吨”。被稳妥人为原告(原告依据1)。11月2日原告将我国榜首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南钢厂。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 经货,运两边派员检查,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 “货品运送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供认因运送绑扎等原因货品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依据1)。
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供认有21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峻磨损作废。另七根腹杆严峻磨损需修正。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一起供认:在运送中出现磨损(原告依据3)。
2003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30,722元(原告依据8)。
一 本案稳妥合同因原告对稳妥标的无稳妥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送中的货品并不具有法律上供认的稳妥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产业稳妥,其稳妥标的为运送过程中货品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产业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送中的产业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供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品负有保管,照顾之责,对因为货损形成的丢失对货方负有补偿之责,而职责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稳妥法第50条)。 因而能够投保货运职责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职责险,却向稳妥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稳妥人。其事前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缔结的轿车运送协议第8条约好承受货方托付,代理货品稳妥。且事前已向货主收取了稳妥费24000元。因为承运人对运送中的货品的产业及其相关利益不具有稳妥利益,因而原告对本案稳妥标的不具有法律上供认的利益,依稳妥法第12条相关规定,本案稳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