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以及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1:27
依据我国工伤管理条例规则,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的时分,能够确以为工伤的景象,能够恳求工伤的承认,那么最高法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威望解说以及答复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认下列景象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居处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需求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刻内其他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方针】
26.(3)“上下班途中”应当包含员工在合理时刻内为上下班而往复于居住地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攻略(一)〉的告诉》(2014年2月24日,惩办〔201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翟**、邹**诉肥城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工伤行政承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以为:如邹平确系上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居处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则。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作业场所之间的道路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年8月22日,〔2008〕行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事例】
北京**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工伤承认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以为工伤。对这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证工伤事端受害者的态度动身,作出全面、正确的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员工为了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依据日常日子的实践情况,员工上下班的途径并非固定的、原封不动、仅有的,而是存在多种挑选,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约束。只需在员工为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都归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途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承认。员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程中发作机动车事端,被行政机关依法确以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端发作的地址不在其承认的员工上下班的道路上为由,恳求吊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承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以为工伤。对该规则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全面、正确的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了解为员工在合理时刻内,为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该途径可能有多种挑选,纷歧定是固定的、原封不动的、仅有的途径。该途径既不能机械地了解为从作业单位到员工住处之间的最近途径,也不能了解为员工平常常常挑选的途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供给的途径作为员工上下班有必要挑选的仅有途径。依据日常社会日子的实践情况,员工为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可能有多种挑选。只需在员工为了上班或许下班,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都归于“上下班途中”。至于员工挑选什么样的道路,该道路是否为最近的道路,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承认。本案中,依据行政机关的查询以及现有依据,2006年9月20日晨,陈**从自己的住处动身,前往上诉人国玉酒店公司上班。陈卫东的住处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南**小区,**酒店公司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安外**里。从北京的实践地势看,陈卫东的住处在**酒店公司的西北方向,涉案事端发作于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在**酒店公司的西方,该地址尽管不在**酒店公司克己的从陈**住处到**酒店的交通道路图上,但亦坐落陈**上班的合理道路之内。因而,能够承认陈**系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端损伤逝世,被上诉人朝阳区劳作局作出的工伤承认合法,应予保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事例】
何**诉新沂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工伤行政承认案(行政审判辅导事例第117号)
裁判要旨:对上下班途中的了解,在非常规作业情况下,应依据作业性质、特色、一般社会日子经验及社会道理,结合机动车事端是否发作在上下班的合理时刻、合理路段等要素,归纳判别事端是否因“上下班意图”而发作。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首要不合,在于对江苏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15条规则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的时刻通过合理的道路”,怎么了解其间的“合理时刻”问题。对此以为,上述文件规则的“合理的时刻”与“合理的道路”,是两种彼此联络的承认归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景象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该分裂开来看待。结合本案,何**在上午听课及正午就餐完毕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跌伤,其返校上班意图清晰,应确以为合理时刻,而不该仅将11点40分到13点40分之间机械地确以为合理时刻。
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我国行政审判事例》第3卷,我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88~189页。
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龙岩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社会保证行政承认案(行政审判辅导事例第33号)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以为工伤。对该项规则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了解为员工为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
被告龙岩市劳作局具有对辖区员工是否为工伤作出行政承认的法定职权,作出工伤承认权源有据,被告行政主体适格。诉讼中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作出工伤承认的程序无异议,经审查,被告作出被诉的工伤承认决议契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承认方法》的相关程序要求,其工伤承认程序合法。原告对第三人于2007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在新罗区红坊镇船巷路段发作交通事端受伤的现实无异议。本案原告对“上下班途中”的了解特定限缩于第三人龙钢日子区歇息宿舍至作业地址规模,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于法无据,该理由不予采信。本案被告依第三人的恳求,经核实后依法作出归于工伤承认的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应予保持。
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我国行政审判辅导事例》第1卷,我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作】
1.以上下班为意图,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和居处地、常常居住地、单位供给的居住地或许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实践中,作业地的承认较为简略,而员工的居住地承认起来往往非常复杂。咱们以为,鉴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复杂,对“居住地”应当作广义的了解。所谓的“居住地”除居处地和常常居住地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许爱人、爸爸妈妈以及子女居住地等。但凡员工以上下班为意图,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和上述居处地或许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原则上应当确以为“上下班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内未改动以上下班为意图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咱们以为,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关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气候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景象。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确以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绕道的,不能一刀切,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内未改动以上下班为意图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确以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后者为下班后朋友集会等。
3.以上下班为意图,在合理时刻内其他合理道路的途中。此项为兜底条款。
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法令与行政审判》总第65集,我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44~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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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认下列景象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居处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需求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刻内其他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方针】
26.(3)“上下班途中”应当包含员工在合理时刻内为上下班而往复于居住地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攻略(一)〉的告诉》(2014年2月24日,惩办〔201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翟**、邹**诉肥城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工伤行政承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以为:如邹平确系上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居处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则。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作业场所之间的道路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年8月22日,〔2008〕行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事例】
北京**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工伤承认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以为工伤。对这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证工伤事端受害者的态度动身,作出全面、正确的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员工为了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依据日常日子的实践情况,员工上下班的途径并非固定的、原封不动、仅有的,而是存在多种挑选,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约束。只需在员工为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都归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途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承认。员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程中发作机动车事端,被行政机关依法确以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端发作的地址不在其承认的员工上下班的道路上为由,恳求吊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承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以为工伤。对该规则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全面、正确的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了解为员工在合理时刻内,为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该途径可能有多种挑选,纷歧定是固定的、原封不动的、仅有的途径。该途径既不能机械地了解为从作业单位到员工住处之间的最近途径,也不能了解为员工平常常常挑选的途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供给的途径作为员工上下班有必要挑选的仅有途径。依据日常社会日子的实践情况,员工为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可能有多种挑选。只需在员工为了上班或许下班,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都归于“上下班途中”。至于员工挑选什么样的道路,该道路是否为最近的道路,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承认。本案中,依据行政机关的查询以及现有依据,2006年9月20日晨,陈**从自己的住处动身,前往上诉人国玉酒店公司上班。陈卫东的住处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南**小区,**酒店公司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安外**里。从北京的实践地势看,陈卫东的住处在**酒店公司的西北方向,涉案事端发作于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在**酒店公司的西方,该地址尽管不在**酒店公司克己的从陈**住处到**酒店的交通道路图上,但亦坐落陈**上班的合理道路之内。因而,能够承认陈**系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端损伤逝世,被上诉人朝阳区劳作局作出的工伤承认合法,应予保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事例】
何**诉新沂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工伤行政承认案(行政审判辅导事例第117号)
裁判要旨:对上下班途中的了解,在非常规作业情况下,应依据作业性质、特色、一般社会日子经验及社会道理,结合机动车事端是否发作在上下班的合理时刻、合理路段等要素,归纳判别事端是否因“上下班意图”而发作。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首要不合,在于对江苏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15条规则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的时刻通过合理的道路”,怎么了解其间的“合理时刻”问题。对此以为,上述文件规则的“合理的时刻”与“合理的道路”,是两种彼此联络的承认归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景象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该分裂开来看待。结合本案,何**在上午听课及正午就餐完毕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跌伤,其返校上班意图清晰,应确以为合理时刻,而不该仅将11点40分到13点40分之间机械地确以为合理时刻。
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我国行政审判事例》第3卷,我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88~189页。
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龙岩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社会保证行政承认案(行政审判辅导事例第33号)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以为工伤。对该项规则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了解为员工为上下班而往复于住处和作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
被告龙岩市劳作局具有对辖区员工是否为工伤作出行政承认的法定职权,作出工伤承认权源有据,被告行政主体适格。诉讼中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作出工伤承认的程序无异议,经审查,被告作出被诉的工伤承认决议契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承认方法》的相关程序要求,其工伤承认程序合法。原告对第三人于2007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在新罗区红坊镇船巷路段发作交通事端受伤的现实无异议。本案原告对“上下班途中”的了解特定限缩于第三人龙钢日子区歇息宿舍至作业地址规模,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于法无据,该理由不予采信。本案被告依第三人的恳求,经核实后依法作出归于工伤承认的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应予保持。
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我国行政审判辅导事例》第1卷,我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作】
1.以上下班为意图,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和居处地、常常居住地、单位供给的居住地或许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实践中,作业地的承认较为简略,而员工的居住地承认起来往往非常复杂。咱们以为,鉴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复杂,对“居住地”应当作广义的了解。所谓的“居住地”除居处地和常常居住地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许爱人、爸爸妈妈以及子女居住地等。但凡员工以上下班为意图,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和上述居处地或许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原则上应当确以为“上下班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内未改动以上下班为意图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咱们以为,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关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气候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景象。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确以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绕道的,不能一刀切,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内未改动以上下班为意图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确以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后者为下班后朋友集会等。
3.以上下班为意图,在合理时刻内其他合理道路的途中。此项为兜底条款。
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法令与行政审判》总第65集,我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44~345页。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